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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 執法與司法之間不能有真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9日 13:21 正義網-檢察日報

  作者: 王琳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日前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主題是知識產權保護。會上公布了兩份文件:《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其實,這兩份文件早在今年1月就已下發并施行。在筆者看來,在這樣一個場合把這兩個文件“隆重”推出來,意味深遠。它表明政府的一種決心,那就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決不允許在執法與司法之間出現監管真空。

  侵犯

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外乎違法與犯罪兩種評價結論,其處理方式則截然不同:對違法的行為,應由行政執法部門加以處理;對犯罪的行為,則要進入刑事司法的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查處,通常都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先介入,刑事司法機關缺乏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信息的掌控。如果沒有合理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領域的權力就難以逃脫被濫用的宿命。因此,行政執法是否合理、合法、適當,誰來評判,依據何種標準評判?濫用權力受不受監督、由誰監督、如何監督、監督的效力怎樣及于責任人,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向來是熱點議題,于制度設計上也一直倍受重視。但遺憾的是,在過去,監督多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至于外部監督,立法雖有原則性規定卻于可操作性上付之闕如。

  正是由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的不完善,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沒有依法移送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試想,一個可能觸犯刑律的案子到了行政執法機關手中,是執法,還是“執罰”?選擇前者,應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以轉入刑事程序,但一筆可觀的罰沒收入也將隨之而失去;選擇后者,無疑有助于促進本單位“執罰經濟”的壯大,于改善單位福利上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更何況在監督缺位、權力制約失范的制度環境下,違法執罰的風險和成本微乎其微。既如此,為什么要執法,為什么不“執罰”?于是,行政執法異化成行政“執罰”的惡果是如此清晰又如此沉重地擺在我們面前:盜版風行、侵權泛濫,等等。

  我們應當承認行政“執罰”的現實和由此而來的現實困境,它不過是應驗了“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真理。布坎南說,“掌權者將濫用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的利益;這不是因為情景常常是如此,而是因為這是事物的自然趨勢……”因此,要扼制“執罰經濟”的興盛,在制度設計上,就“必須把每個人當做一個無賴,他的所有行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別無其他目的”。

  完善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不應指望手持權柄者的自知自覺,更重要的在于為行政執法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形式——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的檢察機關在憲政架構上恰可擔當此任。《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于提高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犯罪的能力上作出了不少細致的努力,諸如賦予和保障檢察機關在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上可以提前介入等。此種“來真格”的制度規劃不僅在于我們可聊以向外界表明我們的姿態,更重要的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完善,本身便可視為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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