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愈議愈求嚴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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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01:43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實習生 何婷婷 物權,在法理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在西方,早在羅馬軍隊橫掃歐洲大陸之時就已出現物權概念的萌芽,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更使物權的科學概念正式在立法中確立下來。然而在我國,到20世紀80年代初,物權法相關制度基本上還只是作為民法的一部分存在。
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物的歸屬關系以及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產權關系,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過去在傳統社會主義公有制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物權概念在邏輯上一直是被否定的,但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化、市場經濟穩步推進的今天,物權立法理應被提上日程。 而物權法確實也早已列入全國人大今年的立法計劃之內,然而就在2005年8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前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在網上發表了一封名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的公開信,對物權法草案提出了“違憲”等質疑,一時之間引起學界內外一片論戰。此后,在2005年12月29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中,草案未能按預期程序如期接受“五審”,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兩會”議程。而2006年3月1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代表在參加北京代表團審議時向媒體透露,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將在明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提請審議。 物權法草案幾易其稿卻遲遲無法定稿,是否因其“違憲”被叫停?是否將會加劇貧富差距?是否在保護國有資產方面存在缺位?……帶著種種疑問,記者走訪了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呂來明教授。呂教授以多年研究民商法學的經驗,從法學理論的角度給予了我們一些釋意——— 不是被“違憲”阻滯 關于“違憲”,持此種觀點的核心理由認為,物權法強調對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平等保護,與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相左,同時也未將此內容寫入具體條款。對此,呂教授認為,物權法草案不存在違憲的問題,審議工作的暫停自然也不會是因為“違憲”。 首先,強調平等保護并非是加大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所謂“平等”,是指國家在特定情況下,即在物權法調整范圍內,作為與集體和個人平等的法律主體,法律對其財產及財產關系進行平等保護,保障其不受侵犯。而這并不影響在整個公共領域中國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權法核心與憲法內容并無抵觸。 其次,草案中未寫入“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內容,也并不能說明其就有違憲之嫌。如果說未將憲法中強調的內容寫入法律條文,就動搖了憲法基礎,那么,據了解,現行的一些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也都并未寫明這一條款,是不是全因此而違憲了呢?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地位不容動搖,物權法等各部門法對其思想核心的體現并非流于對其具體條款的照搬照抄。甄別一部法律是否違憲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與精神。 另外,呂教授還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所謂“違憲”不應被看成是一個法律問題,“違憲”的說法在學理上是不成立的,而應將其當作從政治角度考慮的問題。之所以會有人把“平等保護”理解為偏護私權,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是將經濟概念與政治概念相混淆了。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屬于公法,其中強調“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從政治角度,將社會公共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上去尊重與保護。而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屬于私法,對平等主體的財產利益進行調整與保護,屬于經濟范疇。正如“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經濟和分配制度,應該是通過相應的國家經濟政策來體現,而不必上升到“姓資姓社”的社會制度層面上來一樣,物權法的立法是適應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如果將其理解為政治上的違憲則是與這種趨勢背道而馳的。 立法無關貧富差距 目前對于物權立法的質疑聲中有一種比較有代表性的看法,認為對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平等保護,就是把窮人的“要飯棍”與富人的轎車、洋房同等保護,這樣無疑將導致貧富差距日益懸殊。然而,須知貧富差距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因素與個人因素共同作用逐漸積累、遺留下來的問題,不是由《物權法》或其他任何一部部門法造成或使之惡化的。正如造成貧富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就是物權法作為一部私法、部門法所無法規定的。因此,要解決這樣一個問題,也不可能僅僅通過修改物權法就能實現。而是需要在體制改革方面更進一步,最大限度地給予更多的人創造平等的機會,創造縮小貧富差距的可能。 但人的能力永遠是不平等的。而《物權法》的立法核心在于一方面確定財產的歸屬,包括明確如何取得財產才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是規范財產利用的問題,其任務就是保護不同能力的人獲得的合法財產,只要是合法財產,不管是勞動、技術還是資本所得,就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與此義理相通,對于草案對國有資產保護存在缺位的觀點,呂教授也持有保留意見。有關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僅僅依靠修改物權法并不能從根本上使之得以解決,物權立法只能是在政策上對其予以引導、在秩序上給予維護,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那些居心不良的管理者,以非法侵占、非法轉移等手段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這種做法無異于“隔靴搔癢”,對根除“頑疾”毫無裨益。要遏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關鍵還是要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對國有資產價值評估、會計審核、授權經營、授權處置等進行全方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堅持平等,嚴格權限 物權立法暫緩既然不是因為一紙“上書”,必定有其原由,誠如吳邦國委員長所指示的———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深入研究。對此,呂教授也簡述了幾點自己的看法——— 首先,平等保護的理念是必須要堅持的。國有產權并不必然高于私有產權,保護國有資產不是輕慢私產的理由,私有產權業亦非當下貧富分化的根源。物權既然立法就要完成它應該完成的任務與使命,對權利主體的合法財產進行平等地保護。 其次,必須嚴格規范政府的征用行為。我們應該注意到,草案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那么,何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呢?政府的征用權是否就能夠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任意使用呢? 以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為例,它不僅僅是一種一般的財產權,它更是農民兄弟們基本生存的保障,有關土地這一特殊財產,國家(政府)、集體與個人之間同時又存在一層特殊的關系———國家是監督管理者,村委會等集體組織是所有權人,農民是使用權人———這就需要在制定具體制度的時候,嚴格限定政府權限、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限制管理者或所有者利用其管理者與所有者的名義、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個人財產權。 冷靜看爭議,嚴謹修草案 誠然,還有物權的善意取得,業主對會所、車庫、物業辦公用房等享有何種權益等等一些細節還值得進一步商榷。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最高立法機構的全國人大,以及能夠代表人民投下神圣一票的人大代表們,當面對法學界內外爭議、論戰不止的情況時,能夠冷靜地看待各方爭論、廣泛地聽取不同意見,并對其進行深入研究。最終為的是盡心思考為草案注入一種什么樣的靈魂,使它更好地關照中國民眾的福利需求;同時嚴謹修訂草案中值得字斟句酌的每一處細節,使之更切實地保護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