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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王海輸官司看消費者的權利困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10:11 珠江晚報

  在“職業打假”已出現10年后的今天,“王海”們的行為卻仍然存在是否“合法”的爭議。據報道,在各地法院的判例中,“王海”們提起的性質完全相同的訴訟,在不同的地方竟然有的勝訴、有的敗訴。當前,有些省市明確表示不支持“知假買假”(有北京、福建、上海),有些省市則對此表示認可(有湖南、浙江)。而且,“很難預料,這場爭議還要進行多久。”(見昨日《南方周末》)

  同樣依據的是《消法》,得出的結論卻是如此迥異,令人驚詫。據悉,不支持“職業打假”地區的判決理由為,職業打假者的做法屬于“以訴訟為方法,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消費行為”,不受消法保護。依筆者看,如此理解其實違背了消法的根本目的——消法是以維護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為旨歸的。其惟一的立場只能是:有假即打,而不必考慮打假者是否“職業”。

  打假的正當性與“職業”與否無關,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打假不可以,那么“以營利為目的”揭穿真相的許多職業——譬如律師、記者——正當性是不是也可疑了?因此所謂“非消費行為”云云,顯然是極其荒謬的托辭。

  沒有制假售假,哪有打假?所以,對打假者不支持,從邏輯上看是顛倒了因果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只要打假者依據的是正當法律手段,就應該依法支持其所有訴求,打假人是否想借此牟利,不是執法者可以考慮的范疇。

  其實,“王海”們遭此困局,是消費者整體權利困局的縮影。不難看出,有些地方之所以不支持“職業打假”,其實是將屁股坐向了比單個消費者更為強勢的企業一邊。由此不免想到最近被熱議的“立法腐敗”問題。在部門非正當利益竟然可以通過“法制化”方式固化的氛圍下,出現歪曲消法以維護制假售假企業利益的狀況,算不上多么難以理解。但是,某些部門、地方可以為了一己之利“立法”,事涉億萬消費者權利的“職業打假”,其正當性卻會成為一個“法律問題”,而且遲遲沒有結論,停滯于爭議當中,消費者權利之窘,由此可見一斑。

  在地方保護和腐敗的雙重擠壓下,以打假為生的“王海”們權利縮水,遭遇執法“軟釘子”,實屬必然——這種縮水只不過是消費者權利縮水的表征。

  郭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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