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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暫緩還是擱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6日 11:18 《商務周刊》雜志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法律,因為各種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權交易。它的出臺是不可阻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

  □記者 商思林

  2005年12月29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上,《物權法》(草案)沒有出現在
審議項目之列。

  這意味著,該部歷經8年波折、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并交全民充分討論的“私權圣經”,將不會提交到今年3月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

  原本被認為板上釘釘的事情發生了變化。據2006年1月份的《法律與生活》雜志報道,這一切源起北京大學法理學教授鞏獻田于去年8月在網上公開的一封萬言書。

  在這篇言辭激烈、滿篇充滿感嘆號的萬言書中,鞏獻田認為,“由于受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影響”,在國有企業上演的“股份制改造”、MBO、戰略性改組,實際上是在“走資本主義道路”。鞏指出,《物權法》(草案)中取消了《憲法》第12條、《民法通則》第74條所規定的“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違憲行為,勢必助長國有資產流失,引起社會的進一步分化和對立。

  萬言書隨后被直接呈送全國人大。1個月后,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領導召見鞏獻田,當面聽取他的意見。

  2005年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聽取對《物權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座談會上提出三點要求:起草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國實際,決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基礎是公有制,與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

  回憶起這次的講話,法學界人士普遍認為,這應是高層態度趨向謹慎的信號。隨后,盡管《物權法》(草案)在2005年10月份通過四審,但進入12月份后,接近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少數民法專家已經知道,《物權法》將暫緩表決。

  僅僅因為一名學者的一家之言而使《物權法》擱淺?似乎不是表面上呈現出來的那么簡單。

  “這個挑戰和經濟學界從‘左’的角度提出來的批評聲音幾乎是一致的。”中國民法學界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指出,將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歸結到產權改革,進而牽連《物權法》,是這些批評者的共同觀點。

  在接受《法律與生活》記者采訪時,鞏也承認,2004年他就曾率一干弟子上書中央,痛斥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抨擊產權改革,對《物權法》(草案)上萬言書實際上是該行動的一個延續。

  “這些人以為《物權法》就是保護流入到私人手中的國有資產,這是片面的。”《物權法》起草小組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說,“《物權法》實際上是對所有財產不分性質一并保護,明確了私人財產權的同時,也有利于國家財產所有權框架的理順。”。

  在他看來,我國法律體系從沒有將國有資產的支配主體落實到具體團體上,傳統觀念認為,國家財產就應該由國家管理,主體一旦具體就會變得危險。但事實上,國有資產被實際管理人控制,很容易侵吞國有資產,或者打著國有資產的旗號為部門或企業私利侵占公眾利益。

  “《物權法》進一步明確并承認國有資產的實際支配主體后,勢必會加強支配主體的監管和責任追究,也有利于對管理人實施有效的激勵。”孫憲忠說,“這實際上是保護國有資產需要解決的一個最基本問題。”

  公私權利之辨

  孫憲忠告訴《商務周刊》,早在《物權法》被初次提上日程的1998年,“姓資姓社”的爭議就存在,而且這種爭議一直伴隨在《物權法》草案的多次審議過程中。

  1998年,孫憲忠所在的中國社科院成立了由民法學家粱慧星領導的《物權法》研究小組,并于當年12月將建議稿正式上報全國人大。在該版本上,粱慧星、孫憲忠等擬定者在財產確定這一核心條款上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一體承認,平等保護”原則,擯棄了過去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三分法”,規定只要是合法財產就受到法律保護。

  2002年,中國人民大學的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受全國人大委托,在中國社科院《物權法》版本上進一步修改,形成了今天《物權法》討論的基礎。

  但這一次,三分法被再次寫進草案。雖然在2004年8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時,孫憲忠一再堅持的“一體保護”重進草案,但到2005年10月,《物權法》第四稿仍采用了“三分法”,與過去唯一不同的是,刪掉了“國家財產不可侵犯”的表述。

  粱慧星對此評價是“前進了半步”:“去掉了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比過去平等了。但既然要分成三種,就肯定有區別對待,不然就沒分的必要。”

  “最大爭議就是如何看待私有財產。起草小組的幾位核心專家對此分歧也很大。”孫憲忠認為,因為中國繼承了前蘇聯的社會主義傳統意識形態,私有財產權在法律地位上總是受到歧視。

  1988年《憲法》進行修改時,增加了國家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表述,但在其后又加了一句話:“要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引導私營經濟健康發展”。1999年第二次修改后,將“引導私營經濟健康發展”刪去,但仍保留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的內容。

  “如果將《憲法》關于私營經濟的規定和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相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傾向。”孫憲忠說,《物權法》承擔著扭轉過去幾十年公私權利不平等問題的責任,但一些計劃經濟思想主導的學者和一些既得利益者成為《物權法》出臺的阻力。

  《物權法》停擺帶來的是一連串反應。緊跟在《物權法》后邊的《侵權法》、《人格權法》、《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以及《民法總則》、《民法典》等,都需要視《物權法》排定具體起草日程。

  “我國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沒有《物權法》,這一目標就無法實現。”王利明教授說。

  盡管如此,孫憲忠認為堅信《物權法》的出臺是不可阻擋的,他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權法》應該是最基本的法律,因為各種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權交易。”

  社會各界對《物權法》停擺的反應也引起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重視。受吳邦國委員長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1月16日—17日在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了專題座談會。

  “中央各大部委以及相關方面表達了意見,并沒有部委認為《物權法》有違憲的地方。”參加座談的江平教授對《商務周刊》說,“《物權法》的出臺可以暫緩,但絕對不會擱淺。”

  “有人想往下拉,我們還要往上推。”孫憲忠告訴《商務周刊》,既然《物權法》的出臺多了1年的修改時間,他打算在財產一體承認和平等保護以及財產登記制度方面繼續努力。

  《物權法》史

  從1948年到1979年的31年里,中國曾4次起草《民法典》,但因為各種歷史原因都以中斷告終。直到1986年,我國才出臺具有部分《民法典》作用的《民法通則》。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召開,議定“三步走”的規劃:第一步,制定統一的《合同法》,實現市場交易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第二步,從 1998 年起,用 5年的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歸屬關系基本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國際接軌;第三步,在 2010 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終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的目標。

  2001年年初,在中國社科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兩個建議稿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形成了一個內部草案。

  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當時的《民法》(草案)分為9編,共1209條,是迄今為止條文最多的中國法律草案。《物權法》(草案)便是其中的第二編。

  2004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對《民法典》中《物權法》(草案)單獨進行二次審議。

  2005年6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第三稿進行審議。

  2005年7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四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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