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錯條例既不公正也無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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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6日 08:54 每日經濟新聞 | |||||||||
葉檀 每經評論員 美國著名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曾經說過,法律最大的公正是效率,換句話說,有效率的法律能夠實現最大的公正。按此標準,深圳市政府新近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改革創(chuàng)新促進條例》可能既不公正,也無效率。
我們不懷疑這一地方性條例出臺為了促進當地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使特區(qū)之特增加新內涵的良好動機。這一條例與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在全市掀起“責任風暴”,實施“治庸計劃”,加強執(zhí)行力建設的決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促進改革工作機制加快體制創(chuàng)新的意見》一脈相承,可以說,是為了推進改革尤其是行政改革,加大政府執(zhí)行力的又一舉措。 但一個好的出發(fā)點無法避免關于公正與效率的疑問。所謂喪失公正,核心含義是指法律法規(guī)的設立并不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公平,而是為了一個現實的短期目標,使法律成為行政的弄臣。此前,地方條例為行政開道之舉屢見不鮮,可惜這種投機的做法屢屢失效,并且強化了公民的行政依賴意識。 喪失公正的另一含義是低效。這一被稱為“試錯條例”的法規(guī),其實是一份有限制條件的免責協(xié)議,其亮點在于規(guī)定了改革者在改革創(chuàng)新發(fā)生失誤時可以免責的三項條件。這三項免責條例要實施起來都很難,因為成本頗高,如果查證這些改革者”牟取私利,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那就是《刑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追究的范疇,地方條例也無此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改革者加以保護。 那么,能夠保護的情況就是,改革者的改革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時可以不予追究。我們當然應該允許改革者試錯,但如果試錯用的是公共資源,就必須有個限度,政府對于公共資源的漠視是最大的犯罪。如果一個掌握公共資源的人頻繁屢試屢錯,不是說明能力不夠,就是有瀆職之嫌,甚至可能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這三種情況,均有法律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加以約束。 這份條例暗含的潛臺詞是,目前地方改革遭遇的瓶頸主要是由于改革者承擔了過多的責任,以致被束縛了手腳,影響了改革的效率。 這與我們這個國家最了解經濟情況的人之一、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的看法不符。李金華認為,決策失誤比貪污腐敗更可怕。有數字為證。2005年6月,在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10家中央企業(yè)原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有兩個對比數字十分耐人尋味:通過審計查出這些企業(yè)轉移挪用、貪污受賄等涉嫌經濟犯罪金額16億元,但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卻高達145億元。決策失誤比腐敗更可怕并非虛言。 由于決策失誤不像貪污、腐敗的那樣邊界明確、易于查處,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約束,調查與懲處的成本更高。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事實上很難區(qū)分一個低效率或者負效率的改革行動到底是因為什么原因造成的,正因為如此,決策失誤可以說是大蠹無形,沒有受到追究的不知凡幾。這份條例鼓勵了改革者的創(chuàng)新勇氣,而忽視了政府行政人員對于公共資源應盡的保護義務,并提前豁免了決策失誤。如此,法律與決策的效率均難得到保障。 總體而言,條例給改革者開了一扇窗,卻打破了數道門:第一,改革的效率溢出考核范圍;第二,法治公平精神可能遭到破壞;第三,有可能加深決策者對公共資源的漠視。實現好意圖必須輔之以完備的舉措,事關法治尤須謹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