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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創新法促決策民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6日 04:12 第一財經日報

  汪曉波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下稱《條例》)3月14日正式獲得深圳市人大審議通過。自此,國內首部改革創新法正式出臺,這意味著從此深圳改革創新出現失誤,在符合3種免責條件下將免予追究。

  這部改革創新法贏得了輿論的廣泛贊譽,正是因為改革進入了“深水區”,可以幫助“過河”的“石頭”越來越不容易觸摸。而要鼓勵改革者大膽探索,敢于實驗,就必須在法制的框架下給予一定的保證,并輔以輿論的支持。可以說,這部改革創新法的誕生,本身就是深圳特區大膽探索的產物。

  當然,社會對《條例》的擔憂也不容小視。有人認為:這一規定可能成為“保護傘”,讓一些打著改革創新之旗、謀一己之私利的人有機可乘。人們擔憂的問題自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在現實中,的確存在著執行過程偏離初衷的事情。比如國企改革,明晰產權不僅僅是為了盤活資產、提高效率,更是要從民眾利益和國家利益著眼,但在一些國企改革者那里,卻成了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的盛宴。

  如果有人借改革之名牟取私利,這是改革創新法本身無法制止的。要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既要依賴于相關刑律的約束,也需要改革過程中決策的進一步民主化。

  決策民主與決策科學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改革是要從沒有路的地方去走出一條路來,在某種意義上,改革是“試錯的實驗”。要保證改革方向的正確性,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就須依賴決策的民主制度。

  決策民主不只意味著市民投票,而是在決策過程中提供廣泛的民眾參與機制。特別是面對重大改革難題時,決策者更應當拿出開放的態度,充分吸納各種富有智慧的聲音。偉大的改革不會是幾個所謂精英人物拍腦袋決策的結果,而必須依靠民眾的智慧,群策群力,去蕪存菁。

  同時,決策民主更能保證決策過程透明。深圳的改革創新法提出滿足三個條件可以免責:一是改革創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條例有關規定;二是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三是沒有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換個角度看,正是因為決策過程可能存在不符合程序,主持改革者可能牟取私利,并有惡意串通行為,《條例》才作出相關規定。而決策的民主化可以在執行過程中,減少改革者違背程序的風險,也因為透明度較高,減少改革者牟取私利的可能機會——這不僅是對民眾和國家的利益負責,也是從善意愛護改革者的目的出發,避免有些人誤入歧途。

  決策民主化實際上充當了“減震器”的作用,對于改革創新法實施后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制度性的約束。決策民主化自然是政治文明之花盛開必然結出的果實,也是在改革創新法落實之后應進一步完善的制度。唯有決策制度的民主,改革創新法才能更好地佑護真正的改革者披荊斬浪,大膽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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