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企比激勵機制更有希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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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5日 01:19 中華工商時報 | |||||||||
馬國川/文 我國國企目前缺乏的不是激勵機制,而缺乏法律保障的責任。國有企業本質上屬于全民所有,由國民通過政府來委托(實質任命)給企業經理來直接經營。這就意味著,把企業搞好,是國企經營者對國家、人民應有的責任。要保證責任的落實,就要以法律來保障。
日前,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周玉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前企業存在著企業普通職工和企業負責人的工資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據國資委對多家中央企業做的調查,2002年企業負責人工資是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2003年達到13.6倍。 企業普通職工和企業負責人的工資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差距過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安排的結果。在制度的設計者看來,國企搞不好是因為我們缺乏激勵企業管理層的制度,而拉大工資收入差距正是重塑激勵機制的一個重要舉措,惟有此才能調動企業家的積極性。 確實,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企業工資收入差距拉不開,導致企業管理層缺乏動力,企業效率不高,因此在市場經濟時代里,以拉大工資收入差距的方式重塑激勵機制是可取的。問題在于,當前我們似乎走上了另外一個極端,導致企業普通職工和企業負責人的工資收入差距過大,已經顯失公平,這同樣傷害企業的效率。 其實,在今天國企經營者不但享受著按市場規則提供的激勵所帶來的好處(國企老總被獎勵上百萬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而且還享受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政治利益。長期以來,國企的負責人一直被當做黨政干部對待,迄今仍在事實上享受著政府官員的各種待遇并且還保留著職位晉升的各種可能性,所以國企老總擔任市長甚至省長的不乏先例。改革這么多年了,國企經營者雖然享受著雙重的好處,可是國企依然效率低下,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顯然,激勵機制并非搞好國有企業最重要的途徑。 實際上,我國國企目前缺乏的不是激勵機制,而缺乏法律保障的責任。國有企業本質上屬于全民所有,由國民通過政府來委托(實質任命)給企業經理來直接經營。這就意味著,把企業搞好,是國企經營者對國家、人民應有的責任。要保證責任的落實,就要以法律來保障。在西方法治國家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有嚴格的獎懲措施,做得好的獎勵,做得不好的嚴格查辦,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可是,在我國,國有企業管理者因為搞得好而被給予重獎的比比皆是,可是被搞垮的企業,管理者有幾人被追究責任?企業被搞垮,可經營者并沒有因此受到嚴厲的制裁。責任不能落實,類似的問題自然會相繼出現。 良心是不可靠的,僅有激勵機制也是不夠的。因為激勵機制建立后,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既可以把企業經營好,實現盈利目標,為自己贏得豐厚的利益。但是他們也可能在企業利益與自身利益沖突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采取短期行為,或加大在職消費,甚至收受賄賂,貪污腐敗。近幾年來媒體所披露的紛紛落馬的某些企業家,大都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廠長、經理,難道真的是因為他們得到的實惠太少了嗎? 中國決心要建立法治國家,法治也應該落實到國有企業經營者中。國企的希望不在激勵機制而在法治。只有讓國企經營者履行對國家、人民應有的責任,國有企業才有希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