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倒逼法律進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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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2日 11:48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屈麗麗 與“人”相關 焦點:《勞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教育領域的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在2005年的人大會上“通過”之聲即已高漲,然而卻因各種原因推遲到了2006年。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科研處項目主任、高級經濟師楊永琦在兩會前向記者透露,“2006年兩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做過明確修改的點是第65條,也就是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問題。以前員工在主動離職情況下的經濟補償屬于企業的自愿行為,而《勞動合同法》將該自愿行為上升為強制性行為,該強制性補償還包括為企業服務不滿一年的員工以及試用期內的員工。” 不過,楊永琦也告訴記者,關于競業禁止涉及到的補償金額在《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明文規定,主要原因是工資報酬往往是企業的秘密,很敏感,同時不同的工作類型在競業禁止方面出現的情況并不一樣,一刀切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因而應由企業與職工討論約定。 在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對于什么情況下才算是商業秘密,應該在多長時間內保密等問題,《勞動合同法》也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留待《商業秘密保護法》進行規范,只是在當前鼓勵人才流動的宏觀環境下,《商業秘密保護法》仍有待時日。 與“人”相關的另一個重要法律《個人所得稅法》在今年年初得以正式實施,目前整個個稅結構及征收方法上仍存在很大問題,最典型的一個問題就是對于很多城市的工薪階層來說,每月1600元的收入連生活成本都不夠,納稅也就無疑增加了一項成本壓力,而對于富有的階層來說,他們完全可以通過保險,公司消費等形式巧妙避稅。 與“物”相關 焦點:《物權法》及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物業管理法、水資源管理法、環境法的進一步細化、《廢舊家電回收利用法》、能源法 目前,《物權法》已列入2006年的立法計劃,并提出了新草案的十大修改,十大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對“私產”的真正保護,也就是要加重對被征地、拆遷人利益的保護力度以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不適用訴訟時效;進一步明確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等性,在一些人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害個人合法利益時,私權無須給公益讓路;進一步規范了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居民因區分共有權所享有的物業收益費用。同時,對動產擔保與不動產登記也進行了相應規定。 不過,《物權法草案》的修訂還有兩點需要引起關注和借鑒,首先,隨著人口的增長與城市的擴張,土地越發稀有且愈顯價值;而且現代社會的一切生產要素全部附著于土地,進一步增加了土地的價值含量。但同時,土地由于并非個人私有,所以大家在為土地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并沒有考慮過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導致了大量的環境污染甚至風化、沙化。 國家環保總局的陳賽曾指出:國外的土地私有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國家對于環境資源的保護程度。她告訴記者:“當前我國環境保護處于非常尷尬的狀態,國家雖然有《環境保護法》,但由于缺少明確的實施細則以及對國家環保總局的明確授權,使得環保舉措很難著陸。”如國家規定企業污染的最高罰款額是30萬元,但很多企業一天的治污費用可能就需要30萬元,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甘愿受罰也不會去購買環保設施。 當然,鎖定在“物”上的除了資源之外,更有牽涉企業“咽喉之痛”的能源問題。隨著煤電聯動體制在2005年的推出,中國《能源法》也已進入了制定快車道。 與“錢”相關 焦點:《國有資產管理法》、《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預算法》、職務消費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對金融犯罪的制約 一直以來,對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規范比對私企更吸引眼球,也更顯其戰略意義。因為,163家的大型國企控制了絕大多數中國社會發展的關鍵財富,近1400家的上市公司中85%以上也是國企。因而,如何管理國企,實現國企的保值增值就成了這一方面的焦點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系統化的法律問題。 《國資管理法》,《國資經營預算法》一度在2005年的媒體熱炒中粉墨登場,但因緣復雜,在今年的兩會上仍難通過。不過,關鍵的還是職務消費的管理已引起了代表的關注,此亦系立法歷程的一大進步。 與“信息”相關 焦點:《知識產權保護法》、《商業秘密法》、《網絡法》等,與WTO規則相對應,對于技術法規及標準的制定 商業秘密一向被稱為企業的軟黃金,眾天中瑞律師事務所的李靜傳律師曾指出:“一個企業可以沒有自己的專利、沒有自己的商標,但絕不能沒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前者企業尚可生存,后者企業必垮。”現代社會,商業秘密在相當程度上已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缺乏對商業秘密的具體規定不但會導致職場混亂,更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不正當競爭。 國家在1994年即開始考慮起草《商業秘密保護法》,雖然限于與“鼓勵人才流動”的政策博弈一直未得深入推動,但在當前的經濟形式下,《商業秘密保護法》出臺的必要條件已逐步成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