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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解決行政壟斷需要找到合適的法律切口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0日 06:57 東方早報

  早報特約評論員 喬新生 

  在今年的兩會上,許多代表委員對我國普遍存在的行業壟斷作了嚴厲批評,有些代表委員還談到了行政壟斷與腐敗之間的關系。他們迫切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加強立法,徹底解決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問題。

  行政壟斷是將政府的行政權力商品化,在市場經濟中以“規范”為名,行“壟斷經濟利益”之實,是一種“與民爭利”的行為。的確,在我國行政壟斷存在著雙重負面效應:一方面,行政壟斷阻礙了市場發育,造成了社會發展不平衡現象;另一方面,行政壟斷造成資源配置的不合理現象,在許多領域出現了嚴重的資源浪費。

  經濟學家胡

鞍鋼曾一針見血地指出:行政壟斷也是一種腐敗。因為“行政壟斷不僅會對
壟斷行業
的發展造成極大的危害,妨礙市場競爭,而且還會形成‘尋租鏈’,影響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由于我國絕大多數資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解決行政壟斷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傳統的行政法加以約束,我國還必須制定獨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加以規范。然而此前有消息稱,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了一次較大改動,其中“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即通常所說的“反行政壟斷”一章被整章刪除。

  這是一個值得學術界認真思考的問題。長期以來,人們把中國的壟斷現象歸咎于行政體制,認為壟斷就是行政壟斷(至少絕大多數壟斷都是行政壟斷),如果《反壟斷法》不寫入反對行政壟斷的內容,那么《反壟斷法》將毫無價值。

  現在看來,希望借助于《反壟斷法》解決行政壟斷問題,似乎是緣木求魚。行政壟斷不是源于市場,而是源于行政體制。希望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反壟斷法》來解決行政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當然會遇到立法上的困境。譬如,現在許多限制市場準入的壟斷都有部門規章作為依據,如果《反壟斷法》允許反壟斷執法機關審查并且取消地方政府規章,那么,必然會產生行政體制上的沖突。即使《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關可以援引行政訴訟程序對地方政府機關提起訴訟,由于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不得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反壟斷執法機關反對行政壟斷的各種努力也可能會無果而終。

  當然,這絲毫不意味著對行政壟斷行為聽之任之。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區封鎖、歧視性待遇、限制市場準入、指定交易和強制經營者不得競爭行為,都會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發育。但由于這些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所以還必須通過完善行政法制加以解決。就行為主體而言,將行政機關納入到《反壟斷法》調整范圍,最終有可能會消解《反壟斷法》的力量,使得反壟斷行為陷入到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無休止的爭吵之中。

  解決行政權力擴張和行政權力濫用問題,需要借助于憲法和行政法。只有當行政機關的權力受到限制,市場主體競爭的邊界才會清晰可見。行政壟斷存在的原因很復雜,既有地區利益、行業利益在作祟,同時也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產權利劃分不清晰的原因。針對前者,我國應當制定科學的行業法,完善地方政府組織法;針對后者,我國應當修改預算法,制定稅收基本法,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產權利,防止某些地方政府機關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進行地區封鎖,限制市場準入。此外,應當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抓緊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修改《刑法》,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

  《反壟斷法》旨在解決市場中的問題,目的是為了促進競爭,發展市場經濟。而行政壟斷更多的是政府管制不當問題,應當通過完善行政法加以解決。簡單地說,市場的歸于市場,政府的歸于政府。在立法的時候,對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進行必要的區分,有利于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傊鉀Q行政壟斷問題,不能寄希望畢其功于一役,而應當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確保行政壟斷能夠得到有效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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