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物業收益是業主固有權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6:03 珠江晚報 | |||||||||
日前,北京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在華遠尚都國際中心宣布,去年取得的115萬廣告、租賃等收入在扣完成本稅金后將全部返還給業主,用于沖抵業主下一年度的物業管理費。這是目前北京市物業公司首次向業主返還收益。(見昨日《京華時報》) 在目前中國大陸,業主不要說分到物業收益,連物業收益多少的知情權都沒有,物業收益都裝進了物業公司的口袋。正是從這個角度上講,此次北京華遠地產公司主動將物業收
一般而言,物業收益主要包括兩種來源,一種是樓頂或外墻廣告,另一種是地上停車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樓頂和外墻的使用權歸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就不能將該廣告收益裝進自己的口袋,而應與小區全體業主協商分享。而就地上停車費而言,又包含土地使用費和保管費兩種費用。物業公司只能將保管費收歸己有,而土地使用費部分,則應該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小區中的地上停車場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小區全體業主,停車費中土地使用費部分也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業主理應分享物業收益,無論是樓頂或外墻廣告,還是地上停車費,這些物業收益物業公司原本都應與業主分享,而不能獨吞。 目前中國大陸之所以會出現“物業公司獨吞物業收益正常,物業收益返還給業主罕見”這種怪象,主要是因為當前法律關于小區業主共有設施經營收益權屬問題的規定過于簡單和模糊,對物業公司獨吞物業缺乏相關的懲戒或賠償條款。法律的缺位導致了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物業公司完全不尊重業主權益,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業主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不強,就算業主有較強的維護權益的意識,也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因此,讓“業主理應分享物業收益”成為物業公司和全體業主的共識,讓物業公司主動將物業收益返還給業主,僅靠個別企業的商業自覺和少數業主的努力爭取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堅強的后盾。 伍子中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