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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紛爭源自制度約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5:43 《董事會》

  文/尹中余

  國內很多學者都認為,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分設,有利于企業內部權力制衡,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標志。在此理論的影響下,改制后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均分設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即行長)崗位,但根據有關權威媒體的最新報道,有的銀行目前已經出現董事長與行長分管不同部門,彼此劃疆而治的尷尬局面。

  目前的尷尬局面也許僅僅是一個開端,由此引發銀行高層人員之間的明爭暗斗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在過去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因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權力斗爭導致的公司悲劇早已層出不窮:南方證券因此倒下了,華夏證券因此瀕臨倒閉,紅塔集團、雙鶴藥業等一大批國有企業也因此大傷元氣。鄭百文原董事長李福乾在總結鄭百文盛極而衰的原因時認為,正是自己當初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辭去了總經理職務才導致公司管理層出現了分裂,使公司管理出現失控。

  國有企業分設董事長與總經理引發權力斗爭的現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尤其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在政府部門的干預下產生,引致矛盾的概率就會更大,國有銀行也不例外。

  引發權力斗爭的制度根源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總經理負責日常運營。但公司實際運作中,所謂“大事”、“小事”很難界定清楚,“大事”往往都是體現在一系列“小事”之中。例如,國有企業裁減一名工人究竟算大事還是小事?如果算小事,但由此引發群眾事件,董事會該如何向政府交待?如果算大事,由董事會親自負責,那么總經理的權力又如何體現?在產權制度清晰的私人企業,董事會為了提高公司運營效率,愿意將更多的具體業務交給總經理去完成,董事會保持相對超脫的地位,而總經理一般也不敢擅自攬權,遇到重大事件會自覺向董事會請示,否則董事會就會立即將其解聘。但在國有企業情況就完全不同,以董事長為代表的、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和總經理都希望擁有更多的權力,擁有的權力越多就意味著自己的地位越鞏固。當總經理在公司積累了足夠威信以后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問鼎董事長的寶座,董事長豈能善罷甘休?

  考慮到董事會與總經理權力分工的復雜性,絕大部分國家的《公司法》都沒有專門規定總經理的權力范圍,僅僅籠統規定總經理的權力范圍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從本質上說,總經理只是受董事會的委托“代為”行使部分權力,總經理的權力來源于董事會的“授予”。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期作了明確規定,并特別強調股東會不得在任期結束之前無故解除董事的職務,而對總經理就沒有類似規定,其內在法理正在于此。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當初《公司法》的立法思想不夠成熟,詳細列舉了公司經理的職權范圍,使得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權力劃分變得更加復雜,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的權力主要在于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權力范圍十分有限,但由于國有企業的董事很多都來自于原國有企業內部,他們原本就是董事長的下屬,因此很難獨立行使自己作為公司董事的權力,董事長基本上包攬了原本由董事會集體行使的絕大部分權力。這樣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權力糾葛就直接轉化為董事長與總經理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導致國有企業董事長與總經理產生矛盾的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往往都由同一政府機構指定,所謂董事長和總經理只是兩種不同的稱謂而已,其本質都屬于同一委托人派進公司的“打工仔”,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什么委托代理關系,他們只會對任命自己的政府機構負責,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的權力劃分就更加困難。

  因為以上問題在改制后的國有銀行同樣存在,所以國有銀行分設董事長和行長同樣會引發權力斗爭。只有在董事長甘愿退居二線,或者行長自覺將自己定位于副行長甚至行長助理,或者董事長和行長均為思想品德高尚、以大局為重的人,銀行高層權力斗爭才有可能避免。由此,制度設計者原本希望的通過分設董事長和行長職位達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就很難實現了。因為當董事長和行長處于對立狀態的時候,正常的權力制衡就會演變為相互拆臺。當行長成為董事長配角的時候,作為公司一把手的董事長還是沒人能夠監督;當雙方均為思想品德高尚的人的時候,相互制衡也就無關緊要了。對于我國的大型國有銀行來說,如何健全內控機制,防范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才是最為關鍵的因素,銀行高層一旦卷入權力斗爭,則必然疏于內部管理,銀行經營風險將會不期而至。

  美國的經驗

  美國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最成熟,按照我們的習慣理解,美國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崗位分設的比例應該相當高,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分設的比例應當進一步提高,但事實卻和我們開了一個玩笑。以下圖表是1997年底標準普爾1500美國上市公司中的公司市值規模與董事長CEO(美國公司的CEO即相當于我國公司的總經理,兩者無本質差別)分設比例的對應關系。

  不僅董事長與CEO分設的比例遠遠低于我們的預期,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增加分設的比例反而顯著降低。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并不是因為美國投資者沒有發現董事長兼總經理的弊端(美國輿論對CEO的大權獨攬一直深惡痛絕),而是分設所帶來的麻煩會更多。一般來說,美國公司市值越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就越低,董事長作為股東代表的角色就越淡化,職業經理人的色彩就越濃厚(與我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角色類似),在這種背景下強制分設董事長與CEO導致公司高層產生權力沖突的概率就相當高,因此很多公司董事會主動選擇將董事長與CEO合二為一。

  雖然絕大部分美國公司沒有將分設董事長和CEO職位作為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主要手段,但他們在實踐中總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確保董事長兼CEO不濫用權力損害股東利益。這些措施值得我們認真借鑒吸收。

  首先是強化董事對股東的信托責任并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美國政府和機構投資者通過刑事指控和民事訴訟等措施不斷強化董事的信托責任,使全體董事不敢有絲毫懈怠;設法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使得董事長兼CEO的個人權力始終在董事會的集體控制之下,尤其要確保董事會具備在關鍵時刻撤換不稱職CEO的能力。筆者認為,強化董事的信托責任是我國目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牛鼻子”,只有董事真正對公司股東履行了信托責任,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如果我國政府不能采取果斷措施強化董事的信托責任,則不論我們引進多少“先進”的公司治理技巧,我們的現代企業制度仍然是好看不中用的“花架子”。

  其次是要求CEO盡可能多地持有本公司股票,使其個人利益盡可能與股東利益保持一致。大企業的實際運作很復雜,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股東以及董事的外部監督成本很高,因此CEO的自我約束就顯得十分必要。在成熟市場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持有本公司股票是不能讓投資者放心的,我國上市公司也應當加快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改革步伐。指定一名外部董事作為董事會召集人。在董事長兼任CEO的情況下,很多美國公司都會另外指定一名有一定聲望的外部董事作為董事會召集人,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外部董事單獨開會,討論與CEO有關的敏感問題。這樣既解決了董事長兼CEO的權力監督問題,又避免了分設董事長和CEO可能引發的權力紛爭問題。

  就目前中國的情況來看,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每家擬改制銀行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分設董事長和行長,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分設董事長與行長對銀行發展更有利,就不要搞強制分設。在此情況下,改制銀行的主管部門可以充分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建立起有效預防一把手濫用權力的運行機制才是當務之急。

  美國上市公司中公司市值規模與董事長CEO分設比例的對應關系

  公司市值(億美元) 小于2.5 2.5至5 5至10 10至25 25至100 100以上

  分設比例(%)     34.1    27.5   25.4    23.6    15.1     11.8

  作者為上海隆瑞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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