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免征個稅等方式幫公民享有住房是政府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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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8日 00:00 中華工商時報 | |||||||||
4日,全國政協委員、著名經濟學家蕭灼基表示,降低老百姓的購房壓力,政府應該實行購房花銷免征個稅的措施。———《京華時報》 誠如蕭灼基委員所言,政府如果給出政策支持稅前買房,就可以起到既能減輕老百姓購房壓力,又能刺激百姓購房消費“雙贏”的效果。筆者以為,即便除卻刺激住房消費的實際效果,僅從單純的“理論論證出發,滿足自住需求的購房免征個稅也屬理所當然。
必須看到,購房者在購房以前已經為自己的收入繳納了個稅,而且他們以后還將按章納稅,那么單純的商品購買行為就不應當再另外征收個稅,這就好像人們平素已經盡了納稅的義務,所以在購買消費品之時無須再納稅一樣。當然,如果將消費者視為“潛在納稅人,稅金也是由商品出售者代為繳納,即他們不直接因為消費而再額外支付金錢。同出此理,房屋交易環節的稅收也應當由房屋出售方繳納,消費者不應再為購房行為額外支付錢財。 在房屋購買行為中嚴格區分消費行為與投資行為是必要的。也即是說,如果購房者購房是出于投資目的,即其能通過房屋買賣獲利,則對其購房行為征稅無何不可。如果購房只是為了自住,此時房屋就是純粹的生活必需品,即消費者并不能因為購房行為而盈利,則對其再額外征稅也就沒有什么正當的理由。作為消費與投資的購房行為并非絕對不可鑒別,只要在實現聯網基礎上,重點對第三套及以上房屋購買行為加以控制,就基本上可以達到目的。 還有“顯而不彰的一個事實是,購買作為大宗商品的住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盡管主觀上是為滿足自身居住所需,但同時也是在為社會做貢獻。消費者購買作為貴重物品的住房,財政可以因此增加收入,同時房屋消費也能帶動上下游相關產業的發展,起到直接或間接擴大就業、增加相關從業人員收入、促進其他商品消費的作用。盡管理論上每一商品的消費都能多少發揮這樣的作用,但房地產業作為支柱性產業,上下游所關聯的產業之多之重確是其他一般性“小商品所難望其項背的。所以應當充分認識到房屋購買者的這種貢獻,積極為居民購房自住創造條件,而購房花銷免征個稅自然也應包括在內。如果在房屋交易環節對消費者征稅,必定對人們的購房行為多少起到抑制作用,而這無疑沒有通過免稅等方式刺激住房消費,更于國計民生有利。政府應當目光長遠,而不僅僅汲汲于眼前的“小利。 更為重要的或許還在于,作為政府理應在民眾購房時以退稅方式,對民眾的長期納稅行為予以回報,也即政府對納稅人應有一定的反哺意識。民眾常年納稅,那么在他們需要購買大宗商品尤其是像住房這樣的需要負債購買的商品時,即便假定政府擁有征稅的權力,那也應當以退稅方式提供必要的幫助。所謂社會保障與福利說到底就是民眾繳納稅金一定數量的返還,那么在每個家庭都可能購買的住房上免征個稅,同樣也是政府在承擔提供公共福利與保障的義務。更不能忘記的是,居者有其屋實際也是作為國家的公民的權利,政府負有幫助公民實現居住權的職責,所以通過免征個稅等多種方式幫助公民享有住房,正是政府承擔應有責任的體現與需要。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