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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合理財產制度謹慎推進物權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6日 03:22 第一財經日報

  喬新生

  物權法(草案)公布后,引起不同意見的爭議。作為一部重要的法律,公民發表不同意見,向立法機關提出自己的看法,這是開門立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提高我國立法質量、發揚民主的重要途徑。

  200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將物權法(草案)列入審議日程,并不表明物權立法停止,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已經公開表示,在廣泛征求意見之后,全國人大還會將這部法律草案付諸表決。

  筆者認為,最高權力機關公布的物權法(草案),是所有法律文本中最好的一個文本。這個法律文本充分考慮了當前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對生產關系變革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了非常謹慎的表述,在有些地方具有一定的創新意義。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還有必要考慮完善:

  首先,從技術上來看,由于過于遷就現存的生產關系,法律條文中含糊之處甚多。在總共268個條文中,居然出現了101個“等”字,這說明面對復雜的民事財產關系,對

物權法能否妥善解決涉及的問題,還缺乏必要的信心。如果一個法律文本頒布之后,不能對現實生活中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清晰的法律表達,那么,這個法律文本產生的問題可能比其所要解決的問題還要嚴重。譬如,對社會各界廣泛討論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問題,物權法(草案)并沒有從根本上找出解決辦法,只是授權國務院就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標準和繳納的方式另行作出規定。這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心理預期。

  其次,在物權法(草案)中,飽受非議的是國有財產法律制度問題。的確,在社會轉型期,長達半個多世紀積累下來的龐大國有資產面臨流失問題,但是,單靠物權法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物權法在解決這一類問題的時候,必須充分注意到憲法的規定,不能修改或者變相修改憲法中的內容。

  我國憲法修正案將全民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但并沒有授權哪一個行政部門或者專門的機關行使所有權。物權法(草案)將國有財產的所有權授予了各級政府部門,這是突破憲法規定的地方。正因為國有資產事實上已經被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占有和使用,所以,物權法必須正本清源,還全體投資人以公道。在沒有找出合適的解決辦法之前,最高權力機關作出暫緩將物權法(草案)付諸表決的決定,這是一種遵從民意、捍衛國家財產的科學的執政理念。

  管理龐大的國有資產,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國有資產的社會化、股份化雖然能夠解決效率問題,但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公平問題。解決的最好辦法是,通過建立國有資產的管理人直接向最高權力機關負責的法律制度,防止行政機關自主決定合作的伙伴、交易的價格,損害全體出資人的利益。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絲毫討價還價的余地,物權法必須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貫徹落實國有制,決不允許少數人或者少數部門實際控制國有資產,牟取私利。這是一個涉及數十萬億元全民財產的大是大非問題,也是涉及全體中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問題,千萬不能出現任何閃失。

  最后,物權法作為我國財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考慮到其他財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物權法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不能將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法制化。制定物權法的基本依據是憲法,在憲法之外,凡是涉及財產方面的現存的法律制度,都必須進行認真的清理,不能將不合理的財產制度通過物權法加以確認。

  總之,我國的物權法在條文表述上應當更加清晰一些,在國有資產的保護方面應當更加謹慎一些,在處理與其他法律制度關系問題時,應當更加果斷一些。只有這樣,物權法才有生命力。(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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