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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物權法草案暫緩表決是明智之舉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3日 11:18 江南時報

  據報道,2006年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日程公布,物權法草案將不列入審議事項。有人認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將物權法付諸表決,是由于北京大學的一位教授發表了公開信,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物權法(草案)。

  這未必高估了學者的影響。立法機關之所以沒有在2006年全國人大的議事日程中安排審議物權法草案的內容,是因為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討的問題。北京大學教授指出
物權法草案可能會造成“乞丐的要飯棍和少數人的汽車、機器平等保護”,“普通居民的住房、危舊房和那些高級別墅一樣保護”,只不過是陳述事實,不能無限上綱。

  在生產關系劇烈變革時期,公民的財產權利確實在不斷發生著變化。在財產權利分配的過程中,如果

物權法只滿足于確認現有的生產關系,那么,有可能會出現貧富不均的效果。打個比方,不同的人正在進行“擊鼓傳花”的游戲,鼓聲中止,游戲暫停,法律保護現有的所有權,那么,對有些人來說,可能會占盡便宜,但是對另外一些人來說,可能會損失慘重。在轉軌時期的國家,必須考慮到法律的實際效果,考慮到現有財產分配是否公平的問題。如果不加區別地保護私有財產,那么,最終可能會將貧富不均的現實法律化。

  物權法作為保護財產權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擔財產公平分配的責任。但是在不同的時期,制定不同的物權制度確實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沒有看到法律的歷史性和階段性,沒有看到法律所調整社會關系的復雜性,那么,很可能會將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過來,加重我國社會不平衡現象。

  或許立法機關已經看到了問題的復雜性和嚴重性,所以采取謹慎的策略,暫緩將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決,這是明智之舉。從客觀效果來看,如果沒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而只是籠統地提出私有財產保護的概念或者具體的規范,那么,有可能激化矛盾,產生負面效果。

  法律不能僅僅滿足于對現存生產關系確認,法律必須符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國法律之所以頻繁修改,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正處在改革中,生產關系不斷發生變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立法者沒有看到普通民眾對物權法的客觀需求。

  暫緩表決物權法,不是不需要物權法,而是需要體現多數人意愿、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法律。

  在社會大變革時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如果搞所謂專家立法,忽視了民情民意,那么,物權法就會失去內在價值。從表面上來看,關于物權法的爭論局限于技術層面,但是從本質上來看,這場關于物權法的爭論,其實涉及到我國立法觀念的變革。

  中央提出建設

和諧社會,為中國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諧社會,不僅要關注財產的原始來源問題,還要關注財產的分配問題;不僅要關注財產的消費問題,還要關注財產的交換問題。我國物權法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將憲法中保護人權和保護財產權的規定,通過具體的條文加以落實,防止出現新的不公。

  關于物權法的討論,我們既要關注法律規范的內在結構,法律體系的整體和諧,同時也要關注法律規范的社會效果;既要關注技術層面的問題,也要關注價值層面的問題;既要研究物權法與憲法和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同時也要研究物權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變革問題,找到物權法的立足點,科學的平衡社會關系,努力為營造和諧社會創造條件。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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