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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共事務管理的現代化實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6日 10:42 經濟觀察報

  環保總局近日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比不久前引人關注的第二次“環保風暴”,這種靜水深流式的制度構建意義更為重大。《辦法》不僅對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的設想做出了具體規定,也是中央各部委中第一部具體規定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部門規章。

  人人都有權享有藍天綠水和潔凈的空氣,因此關系公眾利益的環保事業是典型的“
眾人之事”。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的監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會監督。在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不斷推進的時候,各項環境指標對于一些政府部門和企業仍是軟約束,疾風暴雨式的突擊查處顯然難以成為一種長效機制。

  正如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所說,去年的“圓明園事件”是公眾參與環評的一次演練,也是公開透明的環保執政方式的一次嘗試。通過公眾聽證會,披露聽證會報告以及環保總局公開審批結果等一系列程序,事件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達,政府部門的權責邊界得以廓清,體現了現代法治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良性關系和互動。此次《辦法》的出臺是對“圓明園事件”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于公眾意見如何影響到環評的最終結果,《辦法》尚缺少硬約束,但是《辦法》明確要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對政府部門的信息披露、公眾意見的采集方式以及如何組織聽證會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相對其他行業走過場式的聽證會,這部具有極強操作性的《辦法》的出臺,對于整個國家公共事務管理的實踐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借鑒。

  但是,仍有一些不足將影響這部《辦法》的成色。比如相比建設項目的環評,對于影響更廣、利害關系更大的專項規劃如何采集民意,《辦法》只是規定“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并且《辦法》的效力仍停留在部門規章的層級,在未來的實踐中如何協調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以及各利益主體的關系,仍有很多未知數。

  同時,《辦法》鼓勵公眾意見的表達,但是“公眾”的概念如何界定?在歷次環評事件中,我們聽到的民間聲音大多是環保人士們的呼吁。但是在這類涉及到公眾利益的事件中,有“種樹”的呼聲,也有“吃飯”的需求。要使《辦法》真正服務于“眾人之事”,一個多元的利益表達機制亟待完善。

  《辦法》的出臺只是我國各項改革事業中的一幕。改革會涉及到眾多利益調整,以《辦法》的嘗試為開端,改革的方向將日漸明晰:建設有限責任政府和多元的利益表達機制,調整公共資源分配,這不僅關系到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經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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