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可持續經濟增長 法治和社會建設必不可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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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5日 14:48 《商務周刊》雜志 | |||||||||
要想獲得穩定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則至少有兩件事情似乎更為迫切和必須,一是法治建設,二是社會建設 □文 高昱 今年是“文化大革命”肇始40周年和結束30周年,30年前,鄧小平等領導著億萬身受
近30年來,我們的國家歷經重重艱險波折,但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思想始終沒有動搖。任何人都應該感佩鄧小平當年的遠見卓識,整個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所有中國人的生活都從中受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僅帶來了國民經濟的巨大發展——27年來平均9.4%的GDP增長率足以證明,而且帶來了更為深刻的政治、社會、文化和價值觀、世界觀變革。在經濟建設的沖動下,中國同時踏進了現代化和市場化這兩條洶涌的大河。商業化、全球化、信息化、法治化,這些關鍵詞改造著整個中國社會的肌體與內核。 但是輝煌不能掩蓋伴生的內在沖突——尤其隨著當初推動經濟發展和改革的動力逐步因為利益的多元而不斷分化。經濟,這個決定國民財富的性質和產生機制的社會化生產行為,一旦從“中心”變成了“全部”,也轉變了一把利弊互現的雙刃劍。有學者將目前中國社會的基本特征概括為“利益關系失衡,社會結構緊張,不穩定的因素增加”。我們不能將今天越來越明顯的利益沖突、社會斷裂歸咎于“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但至少我們需要承認,改革近30年的解構與重構,已經使我們面對的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發展的重心已不再是速度,而是均衡。在我看來,要想獲得穩定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則至少有兩件事情似乎更為迫切和必須,一是法治建設,二是社會建設。 市場經濟講究的是自由競爭,因此一個市場有沒有吸引力和持續發展空間,關鍵是這個市場是否擁有透明公正的市場環境,是否擁有一個所有參與者都遵循的規則體系。中國改革開放年的頭10多年時間,我們認為法制是保障中國經濟增長和向現代化國家轉型的制度基礎,因此我們經常為又制訂了多少多少部法律而自豪;從1992年開始的市場化,那么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潛規則,又使朝野間的有識之士認識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政府提出了“以法治國”(rule by law)的新思路。 但這仍不是我們需要的東西。因為“以法治國”仍然是政府以法律為工具來管制經濟人,權力還是在法律之上,不僅可以視法為無物或者懲罰弱者的工具,強勢者甚至學會以法為工具自我授權設租,使市場經濟成為一個經濟發展的福利為既得利益者和偷換國家利益概念者所有、所治、所享的體系。 法治化說到底就是在政府、企業與民眾等社會主體之間,構建一種大家都認同并遵守的契約關系。2004年轟動全國的劉涌黑社會案復審事件中法學家遭到的萬人唾罵,凸顯了民眾對被異化了的“法治”的不信任甚至怨恨。如果我們不想再回到40年前那種手臂的森林決定一切的噩夢之中,我們必須盡快還法治以本來面貌: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功用是限制權力而非限制自由,或者說,法治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第二個作用才是約束經濟人。 相比法治建設和呼喚已久的政治體制改革,過去兩年中,社會層面的改革一直在潤物細無聲地推進,著名的比如孫志剛之死導致的收容條例的廢止,SARS危機促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另外就是政府話語對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官員問責等的強調,以及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治道變革。中央高層對社會問題的高度重視,說明政府已經密切注意到空前繁榮掩蓋下的發展失衡、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社會矛盾加劇等問題的嚴重性,并意識到了它們對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潛藏的巨大危險。 然而,僅僅是行政管理體制層面的改革,仍然無法達成給各地區、各階層、各社會群體平等的收入增長和發展機會的目標。如果政府依然扮演經濟建設型政府的角色,甚至繼續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異化為“以GDP為中心”,民眾權益政府化-政府權益部門化-部門權益公司化或私人化的腐敗鏈條就無法根本打破。必須減少行政權力對資源的控制范疇和范圍,縮小權力對收入機會和許可證的控制,并建立針對權力的監督問責機制。更重要的,則是有步驟地將中國數千年來的“自上而下,層層監督”,轉變為“自下而上,層層選擇”的社會新秩序。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