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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15:35 上海國資

  對于市場少部分人士認為60號文的出臺將會再一次掀起MBO熱,實則為杞人憂天,言過其實了

  趙志琴 蘭有金 鄭培敏/文

  近日,各大媒體競相報道了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12月19日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
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60號文”)。該文被市場人士誤認為是國家監管層對國有大型企業管理層持股的解禁,甚至有人認為該文出臺后MBO(管理層收購)又將盛行。

  細讀全文,國辦60號文實際上是對國企改制在實踐中遇到的某些問題從細節上進行進一步規范。其中被市場認為最有價值的信息是允許國有大型企業管理層可以按增資擴股方式持有股份。筆者認為,市場上很多理解存在偏差,故就該文談談筆者的認識。

  解禁還是規范?

  眾多媒體在提到國辦60號文對國有大型企業管理層持股進行規定時,都不約而同用了“解禁”一詞,嚴格說來,60號文對該問題的規定談不上解禁,只能說是對空白部分進一步明確、規范。

  2005年4月,國資委、

財政部下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或部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由此,大型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遭到明確禁止。

  但該規定禁止的是向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轉讓存量股權,而非禁止其通過其他方式持有股份。因此,實踐中出現不少對法規理解“透徹”、運用“靈活”的案例,其中常見的就是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形式達到持股的目的。管理層以增資形式持有大型國有企業股權,并不違反法規關于禁止向管理層轉讓大型國有企業產權的規定。因此,對于管理層是否能通過增資擴股形式持有大型國有企業產權,立法上存在漏洞,導致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出現不少問題。此次國辦60號文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嚴格控制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形式持有股份。

  60號文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為探索實施激勵與約束機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凡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管理層成員,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不可否認,該文的出臺事實上以部門規章的法律形式肯定了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以增資擴股形式持股的作法。相對于明文禁止向管理層轉讓大型國有企業股權而言,該法規對管理層持股持鼓勵、放開態度。

  放開同時,60號文也規定對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形式持股要“嚴格控制”。具體規定:“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另外,該文還規定存在5類情形之一的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

  從以上分析看出,對于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并非如某些媒體所言是國家監管層在“解禁”,也不是歷時8個月就“朝令夕改”,而是對此前規定不完善的地方進行細化、明確。

  是否要進場交易?

  從2003年頒布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文)開始,監管層一直強調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場所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而對于以增資擴股形式進行企業改制是否也需要進場交易一直規定不明。本次國辦60號文對此問題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確。

  文件規定: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等公開企業改制有關情況、投資者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選定投資者。從上述規定看出,以增資擴股方式實施企業改制,并不要求改制企業在產權交易場所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選擇投資者,只建議企業應該通過公開渠道公開企業改制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也僅是在多個具備條件的潛在投資者中選擇。

  由此得出結論,投資者以增資擴股方式對國有企業實施改制不需要按照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關于進場交易的嚴格規定執行,但須在產權交易市場等公開場所公布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

  是否會引起MBO熱?

  國資發產權[2005]78號文發布時,市場一致認為該文是對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說“不”。國辦60號文的發布,允許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股權,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成為可能,這是否會引起MBO熱呢?

  MBO(管理層收購)是指企業經營管理層通過收購本企業股權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程度,以實現對本企業的控制的行為。由于事實條件的不具備,MBO在實踐操作中曾出現過不少詬病,監管層對大型國有企業MBO也持否定態度。而60號文并沒有在此問題上有所突破,大型國有企業MBO仍不具可操作性。

  理論上無法實現

  國辦60號文規定大型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可以以增資擴股形式持有股份,但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MBO是管理層收購企業后,在股權上要能夠絕對或相對控股。60號文的規定,顯然堵了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的路。

  事實上難以做到

  對于大型國有企業,除通過股權激勵管理層獲得不超過10%的股權外,管理層只能以增資擴股方式取得企業股權。按照統計局關于大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總資產4億以上,凈資產至少也要上億。管理層想增資后達到控股比例,至少要拿出上億的資金,在沒有任何優惠條件,資金來源也必須符合《貸款通則》等規定的情況下,管理層的出資能力受到巨大限制,事實上是出不起。

  因此,對于市場少部分人士認為60號文的出臺將會再一次掀起MBO熱,實則為杞人憂天,言過其實了。根據60號文,大型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只能憑有限的資金實力在法規規定范圍內參股企業,而無法取得企業的控股權。

  結語

  國辦60號文是對國企改制的進一步規范,是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的修正,客觀上對國有大型企業管理層持股持放開態度,但同時也從細節方面要求嚴格規范。對于管理層持股量的控制說明監管層對于MBO仍持否定態度。

  透過60號文我們也看到,監管層對于管理層持股,更多傾向于通過規范的股權激勵形式讓管理層獲得股權,通過科學、規范的激勵約束體系實現管理層與企業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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