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專家解釋 征稅不等于承認教育亂收費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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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15:03 法制日報 | |||||||||
主要觀點: 稅務機關沒有在征稅前分辨應稅所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職責 對教育亂收費及時開征營業稅體現了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
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營業稅的目的并非是為了治理教育亂收費 稅法中認定的課稅對象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對象不能混為一談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前不久下發通知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該通知出臺后引起了廣泛的社會爭論,本報七版“民商眾議”也曾做過相關報道。記者今天走訪幾位稅法專家,專家們一致認為,對超規定范圍教育收費征收營業稅,不等于承認這些收費的合法性,并無不妥。 按照教育部門的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亂收雜費、書本費、贊助費和擇校費等,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需執行“三限”政策,即限考生分數、限擇校人數和限費用數目。否則便是違法違規的亂收費。據介紹,2005年全國查處并清退教育亂收費3.06億元。不少人擔憂,教育亂收費會不會因繳了營業稅而被“漂白”成合法收入,光天化日之下更加明目張膽。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隆亨教授指出,按照稅法規定,應稅所得并不只是具有合法來源的所得,征稅也并不等于承認征稅對象的合法性,如果有了高收入而不繳稅只會更加不公平。 我國現行營業稅法規定,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要繳納營業稅,其中,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可見,只要從事了營業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的行為并獲得收入,國家稅務機關就應依法征稅,除非是稅法明確規定了的減免稅項目。 劉隆亨表示,實際上,所有稅種都和營業稅一樣,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只有“收入”“所得”等概念,而并不存在“合法”與“非法”的劃分,稅務機關也沒有在征稅前分辨應稅所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職責和能力。 從法理上說,劉隆亨認為,對教育亂收費及時開征營業稅,體現了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公平主義是現代稅法公認的四大原則之一,要求稅負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同樣納稅能力的納稅人稅負也應相等,而大多數國家測定納稅能力,是選擇以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收入所得為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朱大旗副教授認為,我國稅法中的“實質課稅”原則,正是這種立法精神的反映,即注重納稅人真實的經濟能力、實際取得的收入所得,而不是這些所得的外觀形式。如果有了很高的收入所得,只因采用了違法違規手段取得便不用繳稅,這對那些遵紀守法取得合法收入還要繳稅的納稅人來說,豈非更加不公平。稅法中認定的課稅對象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對象不能混為一談。 還有一種輿論認為,教育亂收費依法納稅以后,政府是不是就不能處罰亂收費行為,甚至還要為這種行為提供保護?專家們解釋說,首先,征稅并不意味著承認征稅對象的合法性;其次,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并非這樣具體的對應關系。稅務機關除因自身原因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損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外,沒有保護征稅對象的義務;納稅人也沒有請求稅務機關保護自己收入所得的權利。 作為國家依法強制、無償、固定征收的稅收,其首要職能是滿足國家財政需要,此外還包括調節經濟、分配和監督經濟生活。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舉例說,農業稅條例廢止后,除少數農民還要繳納煙葉特產稅外,我國大部分農民基本無須繳納稅款,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不向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了,相反可能還要有更多的財政傾斜。同樣,教育亂收費納稅后,也不意味著政府就要保護這種行為。 但專家提醒,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營業稅的目的并非治理教育亂收費,更不是將其合法化。此外,有關部門若不盡快根除教育亂收費這顆毒瘤,依法征收營業稅的難度和成本也會很大。比如有的學校讓家長寫下“自愿捐贈”的字據,有的學校甚至家長交錢后連個紙片都不給。如此一來,不僅會損害家長學生們的利益,破壞教育的形象,也會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本報北京2月13日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