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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 必須以憲法為依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9:24 新浪財經

  李國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的行為,都必須以憲法為準繩。改革作為國家機關的一種行政行為,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通觀近些年來的改革,不難發現一些與憲法相背離的傾向。譬如,憲法第六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笨墒且恍⿲W者卻公然鼓吹“全面私有化”,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領導全力“貫徹執行”,通過MBO、“削價處理”、“連賣帶送”等形式加速推進私有化的進程。似乎哪里的私有化程度越高,公有制成分越少,哪里的改革越徹底、越有成效,這樣的“改革”,能說是與憲法精神相吻合嗎?

  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地方政府把國有經濟看作是一種負擔,并且借改革、轉制之名,大行甩包袱之實;一些學者更是趁機煽風點火,兜售“冰棍論”“爛

蘋果論”“靚女先嫁論”等最新“經濟理論”,恨不能一個晚上賣光。

  一些學者的言論所以遭到人們的普遍批評,一些方面的改革之所以引起人民的不滿,就因為它們脫離了人民和社會實際,背離了憲法的準則。為什么改革開放之初實行的包產到戶、個體經營、人才流動、招商引資等等很少有人非議,而教育產業化、醫療衛生市場化、下崗、轉制一陣風以及MBO、國資流失等等招致人們的普遍批評和詬?說明老百姓心里有稈秤,他們雖然講不出冠冕堂皇的大道理,但是能從切身利益和實踐中權衡出一切社會現象的利弊得失,而且往往一語中的。

  俗話說:“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沒規矩不成方圓”。憲法是全體國民的共識,是保障國家穩定的基石和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框架,任何人、任何事物都無權凌駕于憲法之上。背離憲法就是背離全國人民的意愿,侵犯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拔幕蟾锩彼愿愕靡凰浚褪且驗榘褢椃ó敵闪艘患埧瘴,社會沒有了法制,只有個人意志,結果給中華民族造成了巨大災難。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忘記歷史就意味著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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