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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制改革中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07:57 東方早報

  早報評論版主編 陳季冰

  1月12日,新華社播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意見》對文化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目標任務及主要內容作出了全面而明確的部署。

  文化體制改革可能是敏感度緊次于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改革事業,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文化體制改革中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重大關系問題進行一個清晰的梳理,以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并推動這項重大改革事業的深化:

  第一,主流意識形態的宣傳教化與文化藝術創造及文化市場消費活動之間的關系。文化活動固然有其重要的意識形態宣傳教化功能,畢竟也同時包含許多意識形態色彩比較淡、甚至基本不含意識形態成分的其他部分。這里面既有自發的文化藝術創造行為,也有作為一種產業而存在的文化產品的市場消費行為。我們必須一再重申“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口號,鼓勵社會不斷誕生新的有質量的文化藝術作品。

  新時期以來,社會上出現了大量以市場為主要導向的文化娛樂商品,如暢銷文學、電影電視片、流行歌曲、

電子游戲等等。只要這些文化商品的制作、銷售和消費過程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許可之內,它們也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因為廣大人民群眾有權利享受更豐富的娛樂生活。

  第二,黨的文化政策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無庸諱言,相比于其他經濟和社會領域,我國在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制化程度尚有待提高。以法治國是一個現代化國家的立國之本,文化領域的社會管理也應當逐步納入法治的軌道。只有這樣,文化事業的發展才會給予各參與主體一個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前景。

  由此,《意見》明確要求加強文化立法,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為法律法規。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第三,公有制與國內私營及海外資本的關系。文化產業是目前我國公有制經濟占絕對主導的少數幾個領域之一,雖然近年來一些國內私營及海外資本陸續進入了如印刷、發行、廣告、電影電視制作等文化產業,但總的來說,我們的文化事業對于非公有資本依然是壁壘森嚴,即便是少數允許進入的行業,也往往有著苛刻的限制。

  我們認為,文化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問題并不是能否保持意識形態和社會道德大方向的決定性因素———在一個法制完善的社會里,即便是全部由私人掌控的文化企業也不能隨意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有違社會公德的有害信息。這次的《意見》指出,要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我們熱切地希望這一意見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落實。

  第四,事業單位編制與企業單位編制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國將社會法人分為企業和事業兩種不同類型,對它們分別采取差別很大的管理和考核。而目前的文化領域內既有事業單位,又有企業單位,相互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管理難度相當大。因此,文化體制改革如果不能與各地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緊密銜接,難免事倍功半。

  我們認為,可將文化事業單位分成三類:主要承擔政府功能的應當名正言順地轉變為政府部門;已經成為市場主體的應該盡快轉制為企業;剩下既不承擔政府功能又不能企業化的,則根據不同的情況,嚴格管理,提高效率。這次的《意見》對規范國有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推進國有文化企業的公司制改造等也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說明。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日前在上海考察工作時指出,要認真學習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扎實推進文化體制改革。上海作為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深化。

  作為一個經濟中心城市,上海理當在未來的文化體制改革中取得突破,為全國提供有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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