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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反腐根基仍在完善國內法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01:46 第一財經日報

  近日,案發于2001年的中行開平案的幾個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進入了最后的司法程序。除去之前已經被遣送回中國的余振東,另外兩個前任行長也已經被美國司法部提起刑事訴訟。這一結果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前中美司法機關之間的一系列有效合作。

  不過,縱觀整個案件,我們也很容易發現其中的不足之處。其一是,幾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先由美國法院審判而不是由他們的主要犯罪地(中國)的法院進行審判,其中最重要的
原因當然是由于,中美之間目前尚沒有相應的引渡協議。而很顯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在美國的審判很可能將無法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適當的懲罰。同時,當三人被遣送回中國以后所進行的審判,仍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國相應判決的約束,因此,很可能僅由于被抓捕的地點不同,而導致三人最終所受到的刑罰,可能不同于那些在中國國內被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這對于犯同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不公正”。因此,從客觀上也容易縱容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在未來繼續逃亡海外,以便獲得可能的“輕判”。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不公正的產生,眼下核心的問題不僅在于盡快與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逃亡目的地國家簽署引渡協議,更為重要的是在于盡快建立更為完善的反腐敗內部控制法律體系。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內完成的反腐敗的監控不僅在成本,同時在效率上也更為可取。

  我們注意到,這起銀行特大貪污挪用公款案的最初被發現,緣于中國銀行在2001年10月進行的全行數據信息科技大集中。可以設想的是,如果類似的技術行動在更早的時候展開,這樣巨大的貪污腐敗犯罪行為的后果很可能在還沒有發展到4.85億美元的時候即被阻止。

  類似判斷是,在建構完善的法律制度來打擊國有企業的腐敗犯罪行為方面,同樣有著巨大的提升空間。從本質上講,腐敗并不在于個人的道德水準和學識水平的高下,而是在于制度是否完善。因為這些犯罪行為的背后往往是體制設計的疏漏和權力制衡的不足。目前可以觀察到的一個明顯的事實是,那些重大貪污行為,常常都由那些權力沒有受到制約的個人所發出,并最終得以實施的。很顯然,在許多國有企業中,有效制衡企業領隊者權力的一系列制度亟待完善。

  而類似國有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的缺陷,不僅要通過公司內部治理方式的完善,更為重要的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應當從法律的層面上加以規制。用法律來限制那些掌控國有資本的國企高級雇員的個人權力的使用。因此,對掌控國有資本的高級雇員的行為和個人財產的監控制度需要迅速完善。

  在一個良好的內部控制基礎上,為了更為有效地打擊腐敗,我們也需要盡快地與犯罪嫌疑人逃往的主要目的地國家,簽署更為有效的司法協助或者引渡協議。而且,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受到及時且適當的刑罰處罰,應當與相關國家在司法協助和引渡條約中明確,對于類似的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受到中國法院的審判,而不是先在其他國家受審之后再遣送回中國。并且,為了國內司法的統一性,在遵守國際上一般慣例之外,應當盡可能地避免在引渡或遣送的臨時協議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方面作出承諾。

  不過,考慮到與一些國家的國情差異,中國目前還無法與相當數量的中國外逃貪官逃亡地國家簽署雙邊的引渡協議。那些被貪污并轉移至海外的贓款追回的難度更大。因此,我們認為,在亡羊難追之際,補牢未為晚也,當下最為核心的努力方向應當是建立一個更為嚴密和完善的國內法律監控體系,而不單單寄望于短期內國際合作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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