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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具有破冰意義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15:51 紅網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規定對學校超標收費征收營業稅。此消息經多家媒體報道后,引起強烈的反響,很多人認為此舉會使教育亂收費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非法收入因征稅而“漂白”。

  筆者對此卻不以為然,反而覺得國家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具有“破冰”意義,對非法收入征稅應該勇往直前。

  按照傳統的稅收理念,國家只對合法收入征稅,如果對非法收入征稅,就意味著承認其合法性。在這種傳統的稅收理念支配下,非法收入一直處于稅收的“禁區”,這就使合法取得收入者都成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法取得收入者卻游離于稅法的約束之外,成為“暴利行業”和“暴發戶”,而當前有些非法收入由于“法不責眾”等多種錯綜復雜利益關系,并不能被“沒收”,也無法“沒收”,處于一種“無可奈何”的境地,長此下去,豈不是無可救藥的最大的社會分配“不公”?

  實際上,“只對合法收入征稅”僅僅是一種稅收理念而已,并無法律依據。我國稅收法律規范在涉及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時,都是使用的一些中性詞語來表述,并無一種稅收法律規范文本明確規定“只對合法收入征稅”,國家也未賦予稅法判別某種行為“合法”與“非法”的功能和權力,只是理論界存在“應稅所得是否應局限在合法收入范圍”之爭,也就是說,對非法收入征稅并無法律上的障礙,只有思想上的障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我們面對經濟領域里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再繼續固守傳統的理念就是一種愚昧落后,就會在前進的道路上畏縮不前,放不開手腳,邁不開步子。這次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可以看作是首次對非法收入明文規定征稅,是對傳統稅收理念的一次沖擊,對稅收“禁區”的一個突破,筆者期待著由此而產生一種“破冰”效應,實現稅收觀念的更新,徹底沖破對非法收入征稅的思想障礙。

  豈只是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呢?依此類推,目前群眾強烈不滿的醫療亂收費、某些權力機關亂征濫罰、亂提亂退的資金、某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亂集亂募、亂攤亂派、強行“捐款”的資金,都應納入征稅的范圍,還有一些腐敗官員的“灰色收入”、從事不正當職業者的“違法收入”、執法機關查出的詐騙、盜竊等各種“非法收入”也應納入征稅范圍。這樣才能使這些收入都進入國家稅收監管的視野,有利于摸清其“家底”,與其他監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全方位的有效監控,也不至于使這些資金完全游離于國家財政收入之外,以“預算外資金”的面目出現,或是流入某些單位的“小金庫”,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據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在一次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除了稅收,我國有8000多億元的預算外收費。”這么多的資金,只有通過征稅才能部分進入國庫,成為財政預算內收入。

  由此可見,突破“對非法收入征稅”的堅冰,不僅有利于更充分發揮國家稅收的監管職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亂收費、亂提退、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等行為,還將在一定范圍內拓寬稅基,較大幅度地增加財政收入。這在我國稅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同時對其他部門加強對非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也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能否徹底突破“對非法收入征稅”的堅冰,首先取決于人們觀念的更新,當前必須引導人們改變“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稅”的傳統稅收理念,沖破“對非法收入征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的思想樊籬。這需要我們在稅收輿論宣傳上轉變觀念并且著力。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氛圍,在公眾的思想上形成共識。

  實現對非法收入全面征稅任重道遠,舉步維艱。在美國歷史上,明確“非法收入負有納稅義務”,從1926年一起稅收官司引發問題的提出到1961年最高法院相關判例的最終推定,其間經過了35年漫長而曲折的歷程。我國在這方面的討論也有10多年了,要全面實現對非法收入征稅,在形成公眾思想共識的基礎上,還須在制度、法律的建立、健全、完善、貫徹、實施上進行大膽的創新,深入的探索與實踐,才有可能穩妥推進。

  (作者:呂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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