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觀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如何走出制度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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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12:02 法制日報 | |||||||||
丁觀有 云南省民政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接受采訪時認為,紅河州民政局挪用基金一案,一方面反映出有關部門對農保基金的監管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困境。
據云南省民政廳有關人士介紹,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實現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農保基金被稱為農民的養老錢。然而,近幾年農保基金違反規定“在外營運”的問題卻不斷出現。 拓寬增值的渠道實行收支兩條線 “農保基金增值困難,基金增值途徑單一。”該官員認為,目前農村養老保險適用的仍然是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按方案規定,農保基金只能購買國債或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單位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國債在基層很難買到,增值效率的高低取決于商業銀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個人賬戶給付利率一般都要高于銀行短期存款利率,而各級農保機構又要承擔基金增值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自行尋求增值渠道,違規投資、擔保、擠占、挪用基金的情況難免發生。” 他認為,目前農保基金實行的以縣級為單位統一管理,同時縣、市、省農保機構3級統籌管理的形式過于分散,層次太低,各自為政,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較大,很難形成規模效益,而且基金運營風險很大。 這位官員建議,政府應該出臺農保基金增值優惠政策,拓寬基金增值渠道,采用“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收入由國家統一集中,優先安排用于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的投資或購買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方法。支出由上級統一劃撥。“這樣既保障了基金運行的安全,也可實現預期增值”。 成立專門監督機構加強基金管理監督 據云南省審計部門介紹,現行法律法規對社保基金監督的規定較分散,社保基金的監督還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一旦出現漏洞后在處理上有時無法可依,這是近年來社保基金經常被挪用和流失的重要原因。 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邵衛鋒認為,在我國現行保障體制還有待完善的前提下,農村養老保險的增值方式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加強農保基金的管理。 邵衛鋒建議,應該盡快建立規范的農保基金管理、監督體系,縣級農保經辦機構除了留存少量資金用于保險金的日常支付外,對其他滾存積累的基金應以省級為單位集中負責保值增值運作。基金管理和運營完全按照市場化的規則,由管理機構選擇托管人和認定投資人。各級農保機構要嚴格遵守農保基金有關使用規定,防止動用基金直接投資或者進行拆借、擔保、挪用等新的違規問題出現。 “應該以省一級行政單位成立農保基金監事會,以加強對基金管理和運營的監督檢查。”邵衛鋒說:“現在迫切需要一個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于一體的社保基金監督機構,賦予該機構明確的法律地位,聚集各方面的監督力量,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農保基金‘在外營運’問題應該得到重視,除了依法嚴厲打擊挪用者,還應該從制度上考量這個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制度。”審計部門的一位官員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