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擇校費征營業稅意味著肯定了教育產業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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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7日 11:43 中國青年報 | |||||||||
文志傳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新京報》2月4日)
眾所周知,擇校費乃是教育收費一大頑疾,一直以來都為老百姓所痛恨,輿論頻頻抨擊。稅務總局等部門征收擇校費營業稅這一規定,其初衷也許在于抑制擇校費,然而其結果卻必然事與愿違。因為這一規定使擇校費合法化,進而肯定了教育產業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亂收費火上澆油,使教育公平更難以實現。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不久前說,國家明確提出,小學、初中不得設立重點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要堅持就近免試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也不需收取擇校費。(《東方早報》2005年12月23日)而征稅則意味著擇校與擇校費合法化,顯然有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擇校費征稅的名目,叫做“營業稅”。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學校牟取利潤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個“學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說過:無論是辦學校的、做校長的、當教師的,都應當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應當把它當作手段。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當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說,教育失去信仰,學校就會變成“學店”。 “教育產業化”這個提法從它產生之日起,教育部就旗幟鮮明地表示反對,堅決反對教育產業化的提法。然而,盡管教育部不曾承認“教育產業化”,但“教育產業化”卻一直“化”個不停,成為教育亂收費、高收費的一大理論根源。而今稅務總局等部門推出的擇校費征稅,恰恰給“教育產業化”提供依據。 《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擇校費征收營業稅,使擇校費合法化,而擇校費合法化則意味“營利”的合法,這就違反了《教育法》。人所皆知,教育是公共產品,不是賺取利潤的產業。即便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也不以營利為目的。 擇校費的產生,根源在于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優質資源的匱乏。因此,解決擇校和擇校費,應盡力合理配置資源和提高資源質量,從而逐步取消重點和擇校。在此之前,凡收取擇校費,均應上繳國家;倘若違規收費,則應沒收,而不是征稅。理由很簡單,屬于國家配置的教育資源,決不能成為學校牟取利潤的工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