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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對教育亂收費征營業稅是稅改小農表現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7日 03:04 每日經濟新聞

  葉檀 每經評論員

  這邊廂對物業稅、燃油稅討論正酣,那邊廂對學校贊助費、擇校費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已悄然出臺,引發社會各界激烈爭論。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表示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對于這種被質疑為“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稅收政策,有人辯稱,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范時,并沒有將應稅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圍內。”那么將這種邏輯推到極致,盜竊物品、貪污贓款可盡情囊括入納稅范圍。確實已經有人以美國的判例法反證“非法所得負有納稅義務”乃國際先進經驗。但這種行為使政府稅收的合法性蒙塵,同時在我國法治與稅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此超前行事,今后也許會滋生刑法靠后、稅收向前的機會主義弊端。

  以為一切生產所得與消費行為均可征稅,而無視征稅的合法性前提,這是“小農”式稅收泥淖的第一種表現。

  第二種表現是,不顧我國稅收的歷史路徑與現實約束,一味以“國際慣例”或社會公義的大帽子,在舊稅未理的情況下添加新稅。國際經驗成為“小農”泥淖上的漂亮光環。

  一些稅收或財政專家熱衷于向政府獻策,要求增加稅種,如增加

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稅率等等,其本意也許是為公共財政作貢獻,卻忽視了中國稅制改革的基礎性條件。

  因為歷史原因,我國稅收主要以流轉稅為主,而所得稅偏低。表現在房地產稅負方面,即交易環節負擔偏重而保有環節負擔偏輕。于是,有專家提出,我國應該盡快開征物業稅,改變目前房地產稅費的不合理現狀。此言固然不錯,但問題在于,一些地區的各種隱性費用不包括在內,我國房地產稅費已占房地產價格的30%-40%,并不算輕。在流轉型稅賦沒有得到根本清理的情況下,忙于在保有環節疊加稅收并非是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明智之選。別的暫且不論,目前

房價中已包含40-70年的土地出讓金,若再將土地價值計入房地產稅征稅對象,重復課稅就無法避免。

  以國際情況相參照。德國盡管稅率在0.5%-1.5%之間,但稅基(由財政部門根據1964年基礎數字加上這幾十年的物價上漲指數確定)很低,對購房者負擔影響很小。德國西部一幢房子,共4套住房,實際購買價為19萬歐元,銀行評估價是23.5萬歐元,而全年房地產稅僅270歐元。歐美各國情況雖然不同,但國際通用的安全稅率應在0.8%以下。

  在房地產逐漸降溫的情況下,不談房產交易的實際稅賦的改革,不談轉型中的歷史欠債,把眼光轉而盯住保有環節,難免有斂財之譏。追根溯源,那些不考慮稅收轉型的基礎建設、一味以國際經驗自重的學者恐怕難辭其咎。

  第三種表現是,在稅收優惠范圍上任意揮灑,使不同的市場主體處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如

二手房交易個稅等稅種,都根據納稅對象的不同,曾經或正在實行種種優惠政策,導致稅網不靖。

  阿Q一旦有權,不知會不會按照三六九等分配財產,出現王胡納重稅、吳媽課輕稅的情況。當然,我國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有促進產業發展與引進外資等現實原因,并不全是小農意識的表現。但是,隨著中國稅收改革的深入,建立公平、有序、操作性強的稅收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稅制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應從稅制轉變的大局出發,謹慎從事。不顧現實情況、不考慮社會的承受能力,純粹以稅種的多少以及表面上的國際經驗作為衡量稅制先進與否的標準,實乃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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