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擇校稅應不應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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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7:38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據近日《羊城晚報》和《京華時報》) 征“擇校稅”是頭疼醫腳
□池墨(工商局公務員) 對擇校費采取征稅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為了遏制學校亂收費。通過稅收進行調節,以減低學校收益,讓學校對擇校費不再“熱心”。但是,筆者還是隱隱感到有一絲擔憂,加征“擇校稅”,是否會成為學校亂收費的“法律依據”,從而導致學校亂收費合法化,讓“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變得名正言順?如此一來,治理教育亂收費豈不是要功虧一簣? 另一方面,加征“擇校稅”固然是調節學校收益的一種手段,但是,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學校會采取其它措施來彌補因為征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一種可能是加大“收費力度”,提高收費標準,以彌補擇校稅帶來的“虧空”。另一種可能是學校可以采取其它更隱蔽的方式向學生伸手,以達到偷逃漏稅之目的。如此一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并沒有因為擇校稅的開征而減少,相反,卻加大了教育“成本投入”,于開征“擇校稅”的初衷實在是背道而馳,“擇校稅”的開征就有頭痛醫腳的嫌疑。 其實,治理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費”等“超范圍經營”行為,應該是教育主管部門的事情,換句話說,應該由教育部出臺治理方案,既然是超過規定收取的,不論收費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費的名稱有多么美麗動聽,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門理應予以取締。而輪不到稅務部門來插手從中進行所謂的調節。對“擇校稅”征稅,盡管可以為國家財政帶來收益,但是,從長遠來看卻弊大于利,也不利于教育的和諧、健康發展。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對違反規定的收費采取一刀切,堅決予以制止,只有杜絕違規收費,才能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還教育一方明凈的天空。 慎防違規擇校費“漂白” □楊濤(法律工作者) 有網友認為,稅務總局對擇校費采取征稅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為了遏制學校亂收費。通過稅收進行調節,以減低學校收益,讓學校對擇校費不再“熱心”。不過,在我看來,這種對擇校費采取征稅的方式,其初衷不是為了遏制學校亂收費,更有可能的是,稅務總局是從自身職能的角度出發,爭取多征收稅收,避免稅源流失,多創造自身的業績,而與遏制學校亂收費無關。 稅務總局對于擇校費的問題就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公立學校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征收擇校費要求繳納營業稅,以防止國家稅源的流失,這是適當的。但是,對于公立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征收擇校費的,就不能要求繳納營業稅,因為這些學校的收入本身就是違規收費,稅務部門發現這些問題,應當首先向教育部門通報,由教育部門進行處理并退還給學生家長。如果稅務部門對這些擇校費也進行征繳營業稅,客觀上可能就是給這些違規的擇校費洗白的機會,讓其在繳稅后,以“合法化”的面貌出現,使得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在稅務局的征稅行為后變得軟弱無力。 前些年,某地稅務機關就對“三陪小姐”開征個人所得稅,使得公眾誤認為政府承認“三陪小姐”合法化,引起了不必要的誤解。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對涉及有關對教育方面的征稅問題上,應當事先與教育部門協商,進行調查研究,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適當的舉措,不要讓公眾產生誤解和無所適從,甚至讓某些學校借此機會變相加重學生的負擔。 并非讓亂收費“合法化” □呂霜(稅局公務員) 很多人認為,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會讓教育亂收費因此而“漂白”。追根溯源,這種擔憂來自于傳統的稅法理論認為:應稅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所得。但細查稅法中的一些規定,發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范時,并沒有將應稅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圍內。也就是說“非法范圍”同樣也可以包含在應稅之中。因此,對當前愈演愈烈的超過教育勞務本身價值標準的收費開征營業稅,即使這些收費是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收取的,也是在征稅范圍之內的。可見,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范圍收費征收營業稅,并無使之“合法化”之嫌。 再說,稅法并不具備審查某種行為“合法性”的功能。稅收學界有關人士認為:判斷某一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應該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門來完成,在稅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與“合法”的劃分,即使是對“非法所得”征稅,也并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國家將“非法所得”納入征稅范圍之內,并不等于就是承認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因此,即使國家對教育亂收費征稅,也并未改變其“亂收費”的性質,這是沒有法律上的障礙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范圍收費征收營業稅就更不會使之“合法化”了,那么教育亂收費又如何能夠因此而被“漂白”呢? 稅收學界也早在十多年前就開展過“能否對非法所得征稅”的討論,近些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對“三陪女”進行征稅,曾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理論界對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稅性”的問題也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但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出通知,明確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范圍收費征收營業稅,是否可以看作是對非法所得具有“可稅性”表示出認定的態度呢? 因此,與其認為對教育亂收費征稅是讓其“合法化”,不如看作是稅收在這個方面“有所為”,至于如何制止杜絕群眾強烈不滿的教育亂收費,則是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該為之的。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