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一開始就是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一個怪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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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1:19 光明網 | |||||||||
朱衛華 去年底,資深網友韓強在國資委批復深圳“華強集團”推行MBO制度一事曝光的第一時間,就開始對MBO這一標志性的“開禁”事件進行了頑強的狙擊。至春節到現在,人民網和新華網兩大網絡媒體的網友以及大批專家、學者以確鑿的根據和事實,揭露了這一政策違反憲法的實質。可時至今日,此事似乎仍然停留在“民意”階段,對國資委在MB0問題上涉嫌
國資委在今年春節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管理層可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少量股份,這就是時下仍然備受質疑的MBO新版本。通俗地解釋這一新版本,就是把國有資產“少量”地賣給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剛剛按照《意見》進行了MBO的深圳“華強集團”,其高管們直接和間接持有該集團91%的股權,另外9%的股權由廣東省政府持有——不錯,的確是“少量”,不過不是“管理層”,而是代表國家管理企業的地方政府! MBO在去年四月份叫停以前,基本上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法定代表人自買自賣的模式。事實上在當時叫停之前,各地地方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大部分已經賣光了。這新版本的MBO是怎么個賣法?和上一輪“自買自賣”有所不同,是由國資委領導并組織交易。 姑且不說買家,單說這堂堂國有資產,誰想賣就能賣?以前是國有企業法人自買自賣,發生了嚴重問題,叫停,這回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要賣,它有這個權力嗎?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該章第十六條則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其中的“民主管理”,是這部根本大法為國有企業限定的惟一管理體制。 當然,該條款中在設定這一制度的表現形式時,除“職工代表大會”外,還提到了“其他形式”。從理論上講,“其他形式”當然不排除MBO這種形式,但從法理上講,無論什么“形式”,都必須服從“民主管理”這個根本前提。而MBO的本質是把國有企業私有化,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關系是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其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老板意志”或“大股東權力”高于一切,對所謂“職工代表大會”之類的“民主管理”具有制度的和天然的否定性與排斥性。因此,MBO有違憲法“民主管理”的原則。 現在,再返回頭來談談MBO制度對國有資產“侵占”與“破壞”的問題。MBO事關國有資產所有制的變更,茲事體大,按照我國現行政治體制,應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一個行政管理部門,無權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所有制性質,即使發布相關文件,也必須經過全國人大批準,但其《意見》在未經全國人大批準之前,已經公開頒布并進入實際運作程序,這樣涉嫌違憲的就不僅是行政文本,也包括行政程序。在涉嫌違憲的狀態下將國有資產以“持股”形式同個人進行交易(即使是“少量”也不能改變其性質),那么就已經構成了對國有資產的“侵占”,同時也構成了對國有資產的“破壞”。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國資委的《意見》“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國資委一個部門的規章制度,沒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國務院一個部門的規章制度竟然可以沖撞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改革“深化”到這個份兒上,真真令人嘆為觀止了!退一萬步說,即使它是“法律”,按照立法原則,它也不能跟《憲法》抵觸。 網友韓強在研究了大量的資料后指出,最近,一些宣傳國企私有化、MBO的文章把外國MBO當作所謂的“國際慣例”,“國際規則”進行宣傳,這是斷章取義,外國MBO的是民企,英國的“私有化”,也沒有對國企搞MBO;而中國內地有的國企竟然出現了按行政級別進行MBO的事情! ——韓強在這里只提到了英國,事實上,不僅是英國,包括美國、法國、意大利等西方發達國家甚至包括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內,它們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從來都沒有跟“私有化”拉扯在一起。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資委負責人稱,搞MBO“膽子可以大些”,試問,什么樣的“膽子”可以和一種政治制度抗衡呢?什么樣的“膽子”可以和國家憲法抗衡呢? MBO從開始就是國企改革中出現的一個怪胎,換句話說,它從根兒上就是違背《憲法》有關原則性規定。國資委MBO《意見》如果一定要推行,只有一個前提:修改《憲法》!有《憲法》在,沒有誰可以凌駕其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