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偉清:資源稅上調的主要負擔者最終是老百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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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5日 13:36 《商界》雜志 | |||||||||
開篇語:我們要接觸到許多的政策,我們的行為也往往處在政策的約束之下,我們中的某些精英分子還會制訂政策;我們面臨許多的決策,我們的決策不僅影響自己,也影響別人,同樣,我們也會受到別人決策的影響。政策和決策的主體可能是政府、企業、家庭、個人。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我們生活在政策和決策的環境中。為了更好地理 □文/胡偉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湖北、廣東、湖南和內蒙古四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分別提高每噸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由原來的減征60%改為減征40%;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每噸2元提高到6元,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也按照礦石的等級分別上調。 而與此同時,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天津塘沽庫鹽場的資源稅減按每噸10元征收。 資源稅的這“一升一降”,反映出了中央政府對資源利用的鮮明態度:控制對天然礦產資源的開采,鼓勵對廢棄資源的利用。 調整資源稅的呼聲,由來已久。資源,本是國家的財富,全民的財富,但長期以來,一些企業憑借其獨特的壟斷地位,將國家的財富合法地轉化為企業的財富,這是典型的不公平競爭。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中石油,2004年凈利潤高達1029億元人民幣,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公司創造的價值呢?企業在資源的開采上機會并不均等,那么,由于資源壟斷所形成的壟斷利潤,理應由資源的所有者——國家占有。 所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5年7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調高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這是自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首次調高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 國家調整資源稅的意圖,是希望資源開采型企業提高資源的開采效率,資源產品的下游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那么,資源稅的調整能否達到目的,實現這樣的良好意圖呢?讓我們逐一分析資源稅上調的經濟影響: 第一種情況是,假定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變。那么,資源稅稅額提高后,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水平下降了,這將促使其通過技術改革和加強管理以提高資源開采效率,只有這樣,資源開采企業才能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沒有上升,下游企業的生產成本不變,所以,這對下游企業的影響很小,下游企業就沒有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內在動力。 第二種情況是,假定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因為資源稅稅額的上升而上漲。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資源開采企業來說,由于其利潤不受大的影響,因而缺乏改進資源開采技術與管理的內在動力,這與國家調整資源稅的初衷不相吻合。 對于以資源產品為原材料的下游企業來說,其生產成本上升。這又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消費品價格不變,那么,資源產品的下游企業的利潤空間縮小,這又會促使其通過技術、管理創新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生產成本;二是消費品價格上漲,那么,下游企業的利潤水平也不會下降,不會有改進技術與管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更強的內在動力。這樣的話,資源稅稅額上調的最終負擔者是廣大的消費者,顯然,這也是與國家調整資源稅的初衷不符的。 從以上情況來看,無論出現哪種,都未能實現國家調整資源稅的意圖。 唯一能夠實現兩種意圖的方式是,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變,而最終消費品的價格下降,這樣的話,如果資源開采企業和資源利用企業不提高資源的開采效率和利用效率,就必然導致利潤水平下降。但幾乎可以肯定地說,這樣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這不僅是因為物價上漲的普遍趨勢,而且與資源產品以及使用資源產品生產的最終消費品的價格彈性有關,這些產品的價格彈性系數一般小于1,也就是說,提高1%的價格,市場的需求量下降的幅度會小于1%,對于企業來說,漲價是有利可圖的。 因此,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能源產品的價格上漲,最終消費品的價格也上漲,上調的資源稅的主要負擔者最終是老百姓。而這不僅與國家調整資源稅的初衷相悖,更是不符合本屆政府的親民政策與發展民生經濟的愿望。 所以,僅僅上調資源稅稅額,是不能實現政府的提高資源開采效率和利用效率的良好愿望的,企業和市場,都將很快迎來制度創新的呼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