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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巍:國家賠償法修改第一須考慮程序上的大改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3日 21:21 新浪財經

  據近日報刊報導,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從已出籠的修改建議稿來看,可圈可點之外甚多,雖然令人驚喜,但從中國法律實際執行來看,重中之重應考慮程序上的大改。

  回顧當初國家賠償法在95年出臺時,的確令人歡欣鼓舞,但實際情況卻很令人沮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的有關調研承認“是實施效果較差的一部法律”。

  中國的法律出臺的是不少,但實踐中運行起來總是或多或少打點折扣,否則就不會有那么多領導講話來三令五申了,其實仔細看看,許多講話只不過是對法律規定或法律精神的一個重復罷了。我國的法律歷來有個軟肋,就是重實體輕程序,有義務無責任。賦予了你很多權利卻不告訴你如何去取得,有關權力部門如何去配合;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如何如何,卻不提他們不應當后如何處理。國家賠償法被評為執行最差的一部法律,依我看關鍵也是由于它制訂中存在這個大漏洞導致的。更何況,它更多的是涉及公民的權利,強者機關的義務,那沒有程序的配合下,強者當然可以以種種手段回避了。

  國家賠償法中程序最大的詬病是確認程序,要獲得賠償,必先經賠償義務部門承認自己錯了,這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一項獨創,但遺憾的是,這獨創不能讓人叫好!如果有了無罪判決書之類倒好辦,若沒有,必是與虎謀皮了,西諺云:任何人不能充當自己的法官,誰愿意承認自己錯了呢?這本身就違背了自然正義原則。一旦承認,可能會給自己的將來升遷帶來若大的無窮麻煩,誰會作這樣的冤大頭呢?話說回來,就是沒錯,你自己說自己沒錯,誰又能心服。上次陜西的槍下留人案,最后又發回陜西高院審,后來還是判了死刑,有許多人就紛紛置疑,不判他死刑恐怕許多人的紅頂子要丟了。法治的一個人性出發點是人性惡,我們把首要的確認程序留過賠償義務機關,難道說他們的人性是善的?

  國家賠償法程序中的第二大缺陷是不透明,在刑訴、民訴、行訴三大訴中都存在的公開審理原則、回避原則,當庭辯論原則,在它這里都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細化規定也只是“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這些權利按照人權觀念是與生俱來的,現在變成法院來賦予的了!有人挖苦是典型的“背靠背”的黑箱操作程序,因為這些原則都是當代法治社會的起碼要求,誰審理,如何審理,自己的觀點為甚不被采納都不知道,最起碼的知情權都得不到保障,如何能讓賠償申請人心服口服?

  第三大缺陷就是執行程序缺乏保障力度,現有規定是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然后是國家財政支付,而且沒有規定強制執行程序,現在法院對一些公司法人的執行都存在困難,不要說對付公權力的部門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一旦拖下去,對已身心俱疲的當事人又是一大打擊。如果我們這個解決不好,先討論多賠多少,那有什么用?

  正因為這些弊端,有人譏國家賠償法為“國家不賠法”!當時制訂時,預計好一年賠20億的,但到現在全國2億都沒賠到,有的地方的賠償金至今無人動用!

  從出臺的修改建議稿來說,我們看到了很多的好東東,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都可賠了,看到了將它從過去的撫慰性賠償上升為補償性賠償了,看到了間接損失都包括在可賠之列了,看到了懲罰性賠償金也要可提及要求了,但是,若我們不將程序作為第一位的在修之列,恐怕佘祥林之類高興了之后又陷入海市蜃樓盤的無奈求助的悲傷中了,許多當事人更要為這激起更大期盼的法律與落空的現實之中的巨大落差而瀕繁上訪了,我們的上訪部門壓力又更大了。

  社會的變動,時代的發展,決定了法律不可能是部售貨機那樣的完備,法律的執行中肯定要有人的因素參與,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人們的公認,法律要靠人來解釋,要靠司法技術來操作。但是,如果有了好的程序,縱使實體不到太位,人們就可以根據社會的變動,通過解釋來將權利的保障更細地落到實處。反之,如果程序上第一步就滿足不了,規定實體權利的意義就大打折扣了。

  若此,我們倒不如更好更多地將精力放在程序考慮之中,取消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的規定,將有關賠償委員會的設置放在人大常委會之中,將有關的賠償決定程序透明化,引入一系列三大訴訟法已成型的庭審原則,明確國家賠償應由財政直接給付,并增加強制執行程序,使賠償及時真正地落到實處。因為,只有在該賠的確定能賠到的情況下,才能考慮擴大賠的范圍,才能考慮賠多少。這樣,我們的法律才會少點尷尬,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和諧,我們的人權保障憲法目標才能落到實處!(茆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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