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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校費不能因繳稅而漂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6日 10:22 燕趙都市報

  自今年1月起,國內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一律要按規定繳稅。1月24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1月25日京華時報)

  兩部門明確規定,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而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
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要按規定繳稅。

  高級中學收取擇校費是經過政府批準的,因此對這一部分收入征稅,應該沒有什么異議。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并不是只有高中在收取擇校費。

  1995年中紀委全會后,國家教委迅速發文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判定“擇校生問題已經由高中階段波及到義務教育階段的初中和小學”,明確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小學必須堅持就近入學原則,不準招收‘擇校生’,嚴禁把捐資助學同錄取學生掛鉤”。時至今日,這一方針遲遲難以得到貫徹,擇校費在中小學中無限蔓延。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對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擇校費”征稅,其負面作用是非常明顯的。

  中小學收取“擇校費”的現象雖然比較普遍,但絕大多數學校都知道這種做法是違規行為,因此遮遮掩掩地百般掩蓋。如果“擇校費”繳稅既成事實,首先令人感到擔心的就是,學校會不會因此而覺得有了收取“擇校費”的理由,收起費來更加理直氣壯、毫無顧忌?

  “要求保密權”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學校所收“擇校費”做到了照章納稅,那么,行政教育部門接到反映之后要對學校進行調查的時候,會不會因為學校要求“保密”而受到稅務機關的拒絕呢?倘若果真如此的話,“繳稅”豈不是成了學校違規收取擇校費的保護傘和防彈衣?

  擇校費的危害盡人皆知,有人甚至認為已經動搖了義務教育的根基。雖然擇校費問題一時還難以根本解決,但是隨著教育的發展,這類現象終將取消。如果“擇校費”繳稅被當作一種制度規范下來的話,中小學收取擇校費是不是也將會因此而變得“規范化”和“制度化”?如此一來,徹底清除此類現象豈不是要變得更加遙遙無期?

  筆者認為,在“擇校費”繳稅這個問題上,還是應該把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和高中明顯區分開來———中小學就不應該收“擇校費”,更不能因繳稅而將這筆不該得的收入“漂白”。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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