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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價有違法律公平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02:3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呂青

  1月24日,有媒體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在同一條街,搭乘同一輛三輪車,3名花季少女同遭車禍喪生,3個家庭體味著同樣的悲痛。然而,給其中是農村戶口的一名少女的賠償,卻不及她的有城市戶口的同學的一半。這件事情發生在重慶市郭家沱。"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么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失去愛女的何青志夫婦在悲傷之余,發出這
樣質問和吶喊。

  賠償標準的不同,讓何青志夫婦不得不承受失去愛女之后的另一種痛。如果說這種質疑令人傷心的話,那么,另外一種"慶幸"的聲音則顯出冷酷的一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肇事車主劉寰成為北京首例以身試法者。在法院裁定其賠償死者方約15萬元后,劉寰感慨道:"很不幸,我成為新交法實施后的這樣一個榜樣。但我覺得惟一幸運的是,死者是農村戶口,如果是城市戶口,按照新交法的賠償規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賠償,那將是天文數字。"

  當劉寰的這一感慨被媒體報道后,激起一片義憤。然而,劉寰的感慨卻有依據: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自此之后,連續出現多起"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案例,幾乎每一次都引起較大爭議。

  《解釋》首先是與《憲法》相違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重慶一位律師,曾經據此向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了違憲審查的申請,懇請全國人大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項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并予以糾正。

  除此之外,《解釋》也與相關法律相違背。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其中,并沒有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區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雖然參照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卻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了劃分。

  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也沒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之分。

  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戶口進行細分,不僅有違法律公平,也違背起碼的倫理,因為人的生命是生而平等的,賠償金以戶口區分,在事實上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曾就該《解釋》的出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為了確定科學、合理的賠償標準,司法解釋多方征求了國家統計局等有關專業部門的意見,將民法損害賠償理論與有關專業技術指標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使賠償標準合理化。"合理化的說法,得到一些人的贊同。基本理由是: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各個區域生活成本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然而,以戶口劃分是否就可以做到"合理化"呢?曾有人提出質疑:如果一個農村戶口卻是百萬身價的養殖大戶和一個城市戶口的無業游民同出車禍,前者賠償標準不足后者的一半,這合理嗎?更何況,這個所謂的"合理化"《解釋》本身就是與《憲法》相違背的。

  既然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做到"合理化",出臺《解釋》的前提就成了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公正的方案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讓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得以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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