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航空公司曲解的國際慣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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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17:19 燕趙都市報 | |||||||||
因航班超售,一乘客在首都機場未能上飛機,航空公司給予該乘客400元賠償,航空公司稱,超售是國際慣例,也是民航總局允許的。 買了飛機票卻上不了飛機,而且超售是被民航總局允許的,竟然還是國際慣例,這也太不可思議了吧?但到互聯網上一查,超售還真就是國際慣例呢。據介紹,國外做了一個調查,每賣出1萬張飛機票有200個消費者不乘飛機,也就是空了200個座位,不能實現利益最大
但我們國內的情況一樣嗎?首先,人家的超售是首先告知的,買與不買決定權在自己,但咱們這里的乘客卻根本就沒有知情權,一旦出現上不去飛機的情況,麻煩都是你自己的。其次,人家的超售有明確的賠償標準,但咱們這里沒有。捎帶還有的是,中國民航超售票據說5%,但國外一般卻是超售2%,各方面的條件都不如人家成熟,超售比例卻比人家高上一大塊,這就是我們執行的所謂的國際慣例。 這也就是說,盡管超售是國際慣例,但拋開這種慣例違不違法不說,咱們的航空公司執行的不過是一種被他們“強奸”了以后的國際慣例而已。而這種強奸后的國際慣例卻不是個別現象,比方對行李丟失的賠償玩的就更過分。1月19日《新京報》報道,一位乘客乘坐飛機時,托運的部分貴重行李丟失,對于航空公司按每公斤20美元賠償的處理,乘客認為不合理,但航空公司稱這是國際慣例。但真正的國際慣例是什么?有評論者告訴我們,按照《蒙特利爾公約》最高能拿到約1350美元的賠償,而且去年7月31日,《蒙特利爾公約》已經在我國正式生效。 不在保護消費者(尤其是國內消費者)權益方面下工夫,反而是動不動就搬出“國際慣例”來說事,這就是一些國內航空公司的習慣性做法。 劉兵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