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易生:為什么對怒江的水電開發決策要慎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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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16:39 《新青年·權衡》雜志 | |||||||||
文/鄭易生 一,關于水庫移民問題 怒江水電開發將造成的5萬水庫移民不是一件小事。雖然比三峽移民人數少得多,但如考慮到云南人地矛盾本來并不小,考慮到省原本計劃的易地搬遷扶貧的(也可稱作“生態移
然而這個說法不僅不符合實際,而且它將“水庫移民”混同于“生態移民”是背離常識的表現。那么兩者有什么不同呢?第一,原因不同。在水電規劃之前,“生態移民”已經是怒江州政府力圖扭轉生態—貧困—人口惡性循環局面而主動采取的重要舉措。這種潛在的“生態移民”估計有12.7萬人(全州需要通過易地安置以擺脫貧困的人數是127000人。其中(1),基本喪失生存條件的:44000人;受泥石流滑坡危及生存的:23000人。(2).30度陡坡地退耕還林和自然保護區需易地安置的:60000人 。)。而怒江的5萬多“水庫移民”則在2003年才為人所知曉,是完全被動的移民。第二,地點不同,貧富不同。“生態移民”產生于生態最脆弱,生存條件最惡劣條件,主要分布在山腰或以上地帶;而“水庫移民”絕大部分產生于山下部被水庫淹沒的地方。作為怒江沿岸大多數貧困縣鄉的寫照,有經濟學家曾以位于怒江中段的瀘水縣的三個相連的貧困鄉——稱桿、古登和洛本卓為例:它們有358個自然村,43335個農業人口,耕地面積47388畝。其特點是:①少數民族;②群眾大部分居住在怒江兩岸的碧羅雪山和高黎貢山半山陡壁上。有的村寨甚至坐落在海拔2000米的高山上。③土地奇缺:耕地人均1.09畝,其中水田只有5737畝,人均0.13畝;大部分是掛在40-60度坡度以上的“大字報地”。④生活極端困難,嚴重缺糧、錢、路、電、水、柴、生活資料以及任何資源。該研究指出:移民是解決這部分人口問題的主要途徑(張惠君等:“怒江峽谷經濟”178-181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這就是典型的潛在“生態移民”,是與山下河谷地區人民的景象大不一樣的。在做水電規劃時,有關人員已經注意到水庫移民恰是該地區最富裕的河谷地區的群體。他們的評價是:怒江兩岸(特別是怒江州)的耕地有兩類:一類是坡耕地,所占比重大,產量低;另一類是較好的耕地和園地,主要分布在寬敞河谷地帶的階地,沖洪積扇和河漫灘上,(此外在一些高原壩子也有分布)。這里光熱資源豐富,灌溉條件較好,是該區域的主要的農耕區。水庫淹沒的耕地大部分為怒江河谷地帶的水田和坡度小于是25度的旱地,產量較高,正是流域的精華耕地部分。不是一些人所宣傳的“淹沒的主要是人地矛盾突出水土流失最嚴重的河谷地帶”。第三,文化地位不同。河谷區域是少數民族文化富集的重要區域┅。 這種“張冠李戴”,用“水庫移民”冒充“生態移民”的說法會誤導人們,后患無窮:一方面,“水庫移民”不會減緩原來的人地矛盾,反而會加劇這個矛盾。(因為生態移民是“地留人走 ”,而水庫移民是“地毀人走”,并沒有為當地生態恢復騰出空間。)而另一方面,聽信上述“水電等于生態移民”的神話,會放松或破壞原來真正的生態移民進程。因為原本有急待解決的十幾萬潛在生態移民,現又冒出的5萬多水庫移民恰恰是本來不需要外遷的人群。怎樣處理兩者的關系?一旦大壩決定要建,水庫移民必定“后來居上”,成為最硬的任務,這對于原來的生態移民部署會有什么影響呢?是否推遲生態移民進程?空間上怎樣協調?┅在沒有做出一個全省統籌的、長期的綜合規劃時,貿然決策上馬會給后人留下一系列嚴重的問題。 二,怎樣認識“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的價值 盡管水能資源在水電站的壽命之內可以替代大量不可再生的煤等能源,但是同時又可能永久性地毀掉不可替代的屬于人類財富的其它資源。(如生物多樣性、自然、人文景觀等)。怒江梯級開發將造成天然河流渠道化、水庫化,而它所處地區生物多樣性密集,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為了打消人們的擔憂,有些人強調說“‘三江并流’怒江片區的核心區域在海拔2500米以上,緩沖區也在2000米以上,而怒江水電開發規劃最高為1570米,淹沒的主要是人地矛盾突出水土流失最嚴重的河谷地帶,對半山以上相以完整的生態將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這就是說“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不會受到多大影響┅。說法雖巧,但與事實不符。 科學的態度只有一種——搞清楚事實。以對景觀的影響為例,可信的評估需要三個條件:一是要將怒江中下游水電開發規劃的內容與“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的構成結合起來研究;二是做專門針對景觀的影響的實地考察和測評;三是由景觀設計專家而不是外行做評估。據我們所知,迄今只有北京大學景觀設計學研究院的課題小組2004年在參加怒江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做了這樣的調查研究。在定量與定性方法相結合的、多層次觀測(包括CIS方法)及指標整合分析基礎上,他們的結論是:“修建大壩將明顯改變怒江急流高山峽谷景觀的性質和觀賞價值,其中部分改變在中國和世界都是不可替代的,一旦改變將永不再復,而對這些有損怒江整體景觀性質景觀資源的改變帶來的損失是無法用經濟價值來衡量的。同時,13級大壩的方案將使怒江峽谷包含上千年文化積淀的非物質文化發生改變或者喪失,這些非物質文化都是附著在當地物質景觀之上的。因此,在怒江上修筑水利設施決策應該慎而又慎”。他們特別指出:“河流流動性質改變的影響。大壩會極大的改變自由流動的天然河流體系,會使河流部分或全部的從自然急流河段變為高峽平湖水面。例如長江三峽大壩水庫形成了長650km,總面積達632km2的高峽平湖。這不僅對水生生態系統帶來劇烈改變,同時也強烈地改變了河流的自然景觀特征” (作者與李迪華教授的談話,2005年9月8日)。然而一些論者不想以專家的調研結果作為權衡利弊的前提。事實上,當他們用“海拔高度”分割自然遺產地,并以此來証明“水電不影響遺產”時,已經偷換了兩個概念:第一,悄悄塞進來一個隱含的邏輯——只有被淹沒的東西才是損失的東西,只有直接淹沒的影響才是影響。這是哪家的邏輯呢?這很像是水電開發商的邏輯而絕對不是自然遺產和生態系統的邏輯。或許是因為在水電開發商的核算框架中,只有讓他賠償的損失才是他承認的損失——怒江的“高山急流”景觀沒有了,但是(按此邏輯)既然急流沒有被淹沒,所以“怒江急流”之喪失就不算“損失”,所以水流性質的改變就不算影響世界自然遺產——于是怒江之水流景觀可以被排斥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范圍——注意她是以“三江”(怒江、瀾滄江、金沙江)命名的,于是對整個世界遺產的保護被這樣縮小到僅僅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與這個荒唐的邏輯相反,有關專家對待自然遺產和生態系統的邏輯則是尊重“整體性”。例如上述對景觀影響的評價中,特別地強調了“整體性”這一核心理念。他們指出:峽谷整體作為最大的景觀資源,眾多的景點都是依托于整體高山峽谷景觀而存在的,整體峽谷景觀與局部景點,宏觀感受與微觀體驗是緊密不可分的,并且一些景觀對于峽谷整體性的影響至關重要┅。第二個偷換概念,是混淆了可以恢復的生態破壞和不可以恢復的生態、景觀破壞之區別。水土流失嚴重的地方主要不是擬建水庫淹沒的山腳下的河谷地,而是山腰間的陡坡。在相當大程度上,這些問題可以通過“退耕”等政策減緩,是可以恢復、可以逆轉的生態問題(這與它們不屬于熱河谷有關)。而怒江被多級大壩截斷的影響則有不少是極難以恢復、或不可逆轉的。除了上述景觀喪失,還有生態系統中河漫灘的損失,急流魚的消失┅等等。科學精神要求我們在不確定性的和尚未了解的事情上留有足夠的余地。參加過怒江調研的中國科學院生態學家李勃生教授說:“在對我國各個江河的河流生態研究中,怒江是最弱的。我們對怒江的深入考查還沒有完成,很多河段至今還是科學研究的空白。”。我們知道,在一些發達國家,政府為了拆除一個小水壩往往需要各方面反復協商,為了搞清拆除對生態系統的影響還要進行科學觀測(David D. Hart and N. Leroy Poff: “A Special Section on Dam Removal and River Restoration”,BioScience ,August 2002/Vol.52 No.8 ,P653-658.)。相比之下,多次截斷怒江的巨型工程的上馬為何不能慎重一些呢?它們的地質影響同樣不能忽視(范曉“水電工程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及其災害隱患”)。“我們的祖輩在拿不準的情況下也會冒險使用一種新的農藥,但作為晚輩,我們的良知越來越要求我們在能證明后果不會越過某個極限之前,必須拒絕采取冒險行動。”(霍爾姆斯•羅爾斯頓《哲學走向荒野》,第307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 三.怒江問題的復雜性和它的時代背景 圍繞怒江中下游水電工程規劃的爭論很大程度源于它的復雜性: 1,由于種種原因,水電的發展沒有像火電那樣順利。進入21世紀以來,對電力的需求,對清潔能源的需要┅,使我國水電事業面臨新的機遇。然而幾乎是同時,歷史又出了新的難題:在對生態環境問題更深理解的歷史背景下,人類對大壩導致的負面影響有了新的認識(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 ,《科學發展觀與江河開發》,第272-307頁。華夏出版社,2005年5月)之后,生態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已變得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了。河流保護成為流域發展的要素,成為“水電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水利部長汪恕誠語)。問題的復雜性在于:這一新挑戰不是像發達國家發生在河流的水能已經很大程度開發的階段,而是發生在正要大開發的階段。其實,這種境遇是目前我國許多領域都面臨的,這種兩難處境是歷史對我們民族的空前的考驗。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富有遠見、正視問題、重新學習。在這樣的復雜問題面前,最忌簡單化、籠統化、部門化、情緒化的態度。那種“別人拆壩了,我們就不應建壩”的認識是盲目的;而那種閉眼不看歷史發展,“在我們還沒開發到人家現在程度之前,不要聽外國人對大壩說三道四!”的認識也是盲目的,而且事態愈發表明它是現實的主要危險。 2.怒江并不是只有水電大開發一條出路,但是這又需要一定外部力量。例如,怒江特色的旅游業已經初現較為寬闊的前景,但是由于一心于水電大開發,許多人現在變得不愿意說它的經濟前景了。(由昆明大學和怒江州政府2000年2月制定的“云南省怒江州旅游業發展規劃” 第10頁中,對怒江州旅游業定位如下:“對于經濟基礎薄弱、貧困人口較多的怒江州來說,旅游業具有產業結構調整、產業拉動、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扶貧攻堅、保護生態環境等功能。把旅游業培育成特色經濟和優勢支柱產業,是怒江州調整產業結構、脫貧致富的必然選擇。”怒江旅游資源品位高(適合開展不同層次的旅游活動,而不是特大批量的觀光式旅游),發展勢頭很快。規劃預測怒江州旅游收入將持續大幅度增長:2010年達13.26億元,2015年達25.35億元,2020年達45.70億元。)旅游只是怒江人民正在探索的多個途徑之一。而這些可能更好的選擇機會因生態與景觀破壞會大為貶值乃至蕩然無存。 怒江地區許多同志之所以將水電梯級開發作為擺脫困境的唯一出路,并非全然不知這樣作的代價,而是在相當程度上出于無奈——他們的保護生態和未來的做法未必得到相應的回報。客觀上,他們面臨著GDP落后的壓力、長期找不到出路擺脫貧困的無奈┉。既然怒江特殊價值的受益者是全社會乃至全人類,那么保護她的責任大家都有份。如果只是一味要求怒江人民為了保持其對于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特殊價值做出犧牲而無視他們自身的現實困難,不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現實。現有的制度安排中存在著一些盲區。對此,國家應負起自己的責任,支持怒江地區,與它共同設法克服困難。 3,越是復雜的問題,越需要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如果說怒江問題的復雜性使許多事情都要權衡而非簡單了事的話,那么有一件事是要大大推進而不應猶豫的——這就是盡量盡快地使其決策過程科學化民主化。 第一,對于這樣一個對自然狀態和社會結構有長久深刻影響、涉及多種利益關系的問題,一個沒經過嚴格質疑的決策很難是嚴肅可靠的決策——這是國內外多年來經過許多深刻的教訓(包括從大壩的歷史得到的)才認識到的規律。 第二,中國改革的歷史進程正在迅速地形成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的法律大環境——這是指:《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家環保總局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這些法律法規實施的過程會和“長官意志”、“愚弄群眾”、“排斥公眾參與”等舊思想、舊做法發生沖突——這是國家進步過程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最近一百多位專家、各界人士以及六十多家環境等民間組織,鑒于知情權是一切公眾參與的前提條件,提請審批機關在做出決策之前,公布怒江相關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它顯然有助于在我國“建立一套新的水電開發決策程序,讓利益相關方能夠有效地知情參與。在各利益相關方都獲得了知情權、參與權的情況下,才能夠開始在水電開發中對多種社會目標都給予適當地考慮,才有可能對利弊做出合理的權衡,才有可能對受到損害的利益群體和環境給予足夠的補償,才有可能真正認真地考慮替代方案。惟其如此,才能實現對江河資源的公平、公開、科學、理性、可持續地利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