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作為強制機構與經濟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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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5日 17:06 經濟觀察報 | |||||||||
在發揮國家作為合同的強制執行者作用的同時,防止國家成為掠奪之手,解決國家問題的本質兩難的方法,可分為現代國家制度和傳統方法兩類。現代國家制度注重在國家制度內部找到制衡,其基本手段是法治、民主和分權。對經濟發展和經濟繁榮來說,法治是最重要的。但現代國家制度作為一個整體,實現內部制衡,法治,民主與分權,三者缺一不可。傳統方法很多,總體來說,多是使用各種外部力量,來限制一個內部缺少制衡機制的國家機器,包括國家之間的競爭、國家武力的分散、行會的力量、信息和信用等等。
法治、民主、分權與經濟發展 法治之利與民主之弊 民主并不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前提。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或地區,沒有民主,但經濟發展非常成功。回歸前的香港就是個典型的例子。香港地區在回歸祖國之前,長期處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下,一直沒有民主,但香港經濟的繁榮舉世矚目。臺灣地區在蔣介石父子統治時期也沒有民主,但實現了經濟起飛。韓國在軍政府統治的時代也沒有民主,但仍然創造了經濟發展的“漢江奇跡”。反而在很多民主國家,經濟發展非常差。菲律賓獨立以后大部分時間實行民主選舉,但經濟發展一直不好。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非常穩定的民主政治國家,但長期以來經濟發展并不理想,近年來才開始有所起色。還有很多拉美和非洲國家,也搞民主,但經濟發展緩慢或停滯,有的甚至倒退。 上述這些正反兩面經濟發展成功的和不成功的例子,說明了民主既不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也不是經濟發展的充分條件。更有甚者,民主對于經濟發展,經常是有害的,其原因至少有二:首先,民主政治的實質是多數人專政,剝奪少數人。而世界上有錢人總是少數,成功的企業家總是少數,窮人或不太富裕的人總是多數,所以發動窮人或不甚富裕的人來剝奪富人,這個做法,在民主政治中和非民主政治中一樣,是得人心的,常常會獲得多數民意支持。不同的是,沒有民主程序,多數人就用槍桿子來剝奪少數人;有民主程序,多數人就用他們的選票來剝奪少數人。剝奪,無論誰剝奪誰,都是一種再分配行為,都會對生產、儲蓄和投資產生影響;其次,民主政治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決策特別容易受利益集團的影響,當權者的游戲就是規則的制定、資源的分配,這些都受利益集團的影響。誰給政黨和政治人物捐款多,誰就可以見到政治人物,影響他們的思想;誰跟某個議員利益關系密切、交往多,誰就能爭取到該議員的投票。在民主國家里,游說團體可以公開注冊,他們代表的都是集團而非社會利益。 所以,在民主政治里,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多數人通過選票剝奪少數人,“劫富濟貧”;另一種是強勢集團通過政治游說,“劫貧濟富”。不管是誰剝奪誰,都不符合公平的游戲規則。公平的游戲規則應該是尊重每一個人的利益和權利,誰也不能通過任何手段搶奪和偷盜他人。任何形式的搶奪和偷盜都不允許,才能消除人們通過剝奪他人而致富的動機和可能性,迫使人們把自己的資源和創造力都用于生產,增加財富的總量。但在民主政治中,種種不合理的再分配,都成為合法,成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民主對經濟來說,是有不利影響的。對經濟發展來說,民主之弊,在于它為相互剝奪提供合法的途徑,破壞公平的游戲規則,造成效益的損失。 那么,在現代國家制度中,什么才是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條件呢?大家知道,對經濟發展來說,最重要的是合同要得到執行、財產要得到保護,這些都是法律與法治的概念。保護產權的意思,就是誰也不能通過搶奪別人的財富使自己致富。有了法治,產權得到保護,激勵人們把自己的資源和精力用于創造財富,經濟才能發展,整個社會才能走向富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治之利。 回歸前的香港,雖然沒有民主,但法治的特點非常鮮明。而像印度,像很多其他亞洲和拉美國家或地區,雖然有民主,但政府是腐敗的,是民主制度下的無法治國家。如果在民主制度下大家都通過行賄來辦事,官僚機器非常腐敗,那它在執法時是不會公平的。執法不公平、法治被破壞,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沒有了。 法治之短與民主之長 民主政治中包含了種種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因素,但民主仍然是現代國家制度中最核心的組成部分之一。對此,人們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有人從價值觀的角度出發,認為民主應該是一種權利,人們應該生而享有之。本文不參與這種價值觀的討論,我們仍從國家與經濟的關系出發,來認識民主的重要性。 經濟發展真正需要的,是好的游戲規則,是法治。但法治有個自身無法解決的最大難題,就是:誰來監督監督者,對執法者執法?如果執法者本身——最高統治者個人或集團,不受法律的約束,法只是最高統治者用來管別人的,這樣的社會就不是法治社會。我們且稱此為法制(rule by law)社會,即統治者以法去管制他人的社會。在這種狀態下,統治者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獨立于法律的權威之外,想守法就守法,不想守法就不守法,而當他不守法時,別人都沒有辦法強制和迫使他守法。在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也曾制定和使用過很多的法律法規,例如“大明律”、“大清律”。這些法典,對各種犯罪行為及相應的處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比如貪污如何處理、宦官干政如何處理等。有些特別重要的規則,開國皇帝有時甚至用鐵券丹書之,懸于宮門,隨時提醒自己的子孫,謹記不忘。但這些規定,最后往往沒有真正執行下去,因為后來的皇帝自身違法,破壞祖宗定的規則,別人都奈何他不得。 怎么樣才能管住執法者,使法制(rule by law)變成法治(rule of law)?人們想回答和解決這個問題時,才會明白民主的重要性。民主盡管有種種的弊端,但它有一個最大的積極作用,即它是管最高統治者、最高執法者的。我們經常看到,在真正的民主國家,對最高國家領導人的監管和懲罰,往往比對普通人更加嚴格和嚴厲,這就是民主的真諦和威力所在。管住最高執法者,防止最高執法者成為法治的破壞者,從根本上保證法治,這就是民主之長,就是為什么雖然民主會帶來諸多問題,卻仍然是現代國家制度中的核心組成部分的主要原因。 四重分權保障民主 用民主保證法治,接下來的問題是:用什么來保證民主?民主是很脆弱、很容易被顛覆的。許多國家有過民主,后來都被顛覆了。希特勒就是靠民主上臺的,但上臺以后,他就顛覆民主,搞法西斯獨裁。在許多非洲國家、拉美國家,今天是民主政治,明天是軍人獨裁,給人的總體感覺是,這些國家的民主缺乏某種保證,太脆弱。民主要靠什么來保證呢?從我們的觀察來看,世界上能夠穩定地實行民主治國的國家,都是權力和資源相當分散,即分權的國家。具體來說,分權是四重意義上的: 一是同一級政府不同部門和分支之間的分權,比如司法、行政、立法之間的分權,這種分權的概念是大家熟悉的,人們常用三權分立來概括它。 二是不同級政府之間的分權,也就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分權,不是搞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在這個意義上,分權的概念和聯邦制的概念是緊密相連的。 三是政府和民間的分權,不是國富民窮,國強民弱,或“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這一意義上的分權,與市場經濟制度有很大的關系。我們可以看到,實行民主的國家都是市場經濟的國家,這一現象恐怕并非偶然。 四是民間內部,不同群體、不同人之間的分權,不使財富和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或利益集團手上。這個意義上的分權,要求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包括分配和機會公平,不允許特權和貧富過分懸殊,機會只對少數人和利益集團開放,對大多數人關閉,有人無所不有、無所不能,多數人卻一無所有,連機會和希望也沒有。我們看到,在拉美和其他民主非常脆弱的國家,常常是分配和機會都極其不公平的社會。 分權對保證民主非常關鍵,原因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資源。如果國家的某個部分,社會上某個個人或利益集團掌握的資源足夠多,他們用這些資源來顛覆民主的能力就相應強大。而如果其他人掌握的資源有限,他們阻止利益集團顛覆民主的能力也就相應有限。顛覆民主的力量強,對顛覆民主行為進行監督和反對的力量弱,民主就沒有保證了。所以,為了保證民主,需要有分權,包括分享國家權力和經濟資源,不允許政府中間的任何一部分、社會上的任何一部分人,掌握過多的資源和過大的權力。 傳統制衡方法與經濟發展 在人類發展的歷史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絕大多數時候,都沒有法治、沒有民主、沒有分權。因此,如前所述,統治者使用國家權力,強取豪奪,導致經濟崩潰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這并不是說,離開了法治與民主,就完全無法約束國家,限制掠奪,經濟就一定且隨時會走向崩潰。在人類歷史上,曾經存在過很多國家體制以外的、非法治、非民主的機制,來約束和限制國家的掠奪沖動,不讓它走得太遠。在少數情況下,這些傳統的約束機制,甚至為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約束國家的傳統機制: 一,國家之間的競爭。國家之間的競爭能有效制約國家的掠奪之手,這個特點在歐洲歷史上表現得最為明顯。歐洲從沒有出過秦始皇,沒有出現過天下大一統,國家之間總是處于競爭狀態,甚至戰爭狀態。在歐洲,哪一個國家的君主過分侵犯公民權利,那些有技能、有財富的人,就會“用腳投票”,離開這個國家,并將自己的技能和財富一起帶走。失去人才與物資財富的國家,在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中會處于劣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國家就要在相當程度上遵守社會契約,尊重公民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歐洲是很幸運的——沒有出秦始皇! 中國在秦始皇統一以前,各諸侯國之間的競爭關系類似于歐洲的情況。春秋戰國時代,各國為了在競爭中取得優勢,也要爭奪人才。各國統治者為了讓人民安居樂業,發展生產,也要特別注意約束自己,最著名的例子包括越王勾踐的臥薪嘗膽和秦國的商鞅變法。臥薪嘗膽使越國實力猛增,得以戰勝吳國,稱霸天下。同樣,變法最徹底的秦國,也以經濟實力的增長為基礎,得以在競爭中勝出,掃平六國,實現四海歸一。 二,國家內部武力的平衡。如果一個國家內部的武力并沒有完全統一,各個武裝力量之間形成某種程度的制衡,國家的“掠奪之手”就會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很多學者都強調憲政對英國經濟發展的關鍵作用。但實際上,即使在實現憲政以前,英國的王室也不能像中國的皇帝那樣大權獨攬、令行禁止、為所欲為。憲政革命以前的英國,國王擁有國內最強大的武力,但國王對武力并沒有壟斷權,各地的貴族鄉紳也有自己的武力。武力的相對力量對比是,國王的武力最為強大,超過任何單個貴族,但如果貴族們聯合起來,他們的武力就超過國王。所以國王也不敢隨意修改游戲規則,特別是那些牽涉到多數貴族共同利益的規則,侵犯他們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武力和武力之間達到了一種平衡。這種武力平衡的另外一個典型例子,就是日本。日本雖然一直有天皇,但長期以來幕府的將軍是實際的最高統治者。將軍下面是大名,他們有自己的封地,有自己的經濟基礎,同時也有自己的武裝力量,即武士。在武裝力量的結構中,幕府的力量最強大,多數情況下,大名還是要聽幕府的。但如果幕府侵犯大名的利益太過頭,大名也可以聯合起來,使幕府受到很大的制約,甚至威脅到幕府的生存。這是國家內部武力的平衡。在后來的明治維新中,一些大名聯合起來,武裝倒幕,要求政歸天皇。在此過程中,聯合起來的大名武力之強大,使這一觀點得到充分的映證。 三,行會抵制。格雷夫(Avner Greif)、米爾格羅姆(Paul R. Milgrom)、諾斯(Douglas C.North)和溫加斯特(Barry R. Weingast)等人曾經討論過中世紀的行會是怎樣抵制君主侵犯商人利益的。在中世紀,君主若侵犯商人的利益,商人是沒有力量反抗的,他們能懲罰君主的惟一手段就是經濟抵制,即離開這個國家,不在這里做生意了。在沒有建立行會以前,曾經出現過一些這樣的抵制,但是都被君主瓦解了。因為如果別人都不來做生意的話,誰到這個國家來做生意,就會更加有利可圖:這既得益于市場上沒有其他商人的競爭,也得益于君主為了破壞抵制而提供的很多優惠。君主正是利用這一因素,在商人內部造成分化,多次成功瓦解了商人的抵制。 建立行會以后,君主就不那么容易瓦解商人的抵制了。因為有了行會的力量,如果哪個商人破壞抵制,去跟那個君主做生意,那么整個行會都會聯合起來,抵制破壞抵制的商人,使之在這個行業里面沒有立足之地。行會對商人個人的懲罰,從反面抵消了君主收買和分化瓦解政策的效果,使得商人之間更容易取得內部協調,采取集體行動,抵制敢于侵犯他們利益的君主。 四,模糊信息。可以說,在古今中外幾乎所有的國家中,模糊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遏制國家“掠奪之手”的作用。從機制上來講,政府只能收他們知道的、看得見的錢。如果他不知道誰有錢、錢放在哪里,這個錢就無法收到。模糊信息機制發揮作用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世界上的販毒集團大量使用現金交易。販毒人員提著裝滿現鈔的箱子到處跑,因為他們知道,通過銀行系統交易,資金的來龍去脈就很清楚,容易被政府掌握,遭到政府打擊。盡管全世界的政府都在打擊販毒團伙,但還是無法徹底消滅他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現金交易制造了模糊信息,模糊信息使打擊犯罪更加困難。 中國人歷來也是非常善于使用模糊信息來保護自己財產的。據說有一位著名的國畫大師就常把金子藏在破磚頭里,然后把破磚頭隨意扔在院子的角落里。“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故事,大概也反映了藏錢這一做法在中國的普遍性。更有意思的是,中國是世界上少有的政府允許甚至鼓勵模糊信息、保護個人財產的國家之一。中國政府在2000年以前實現的匿名存款制度,和改革開放以來允許人們大量使用現金進行交易,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匿名存款制在韓國經濟發展中也使用過。白重恩、李稻葵、錢穎一和王一江四人對此曾有過專門的研究,這一研究的主要結論,即模糊信息有利于保護產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五,技術條件和稅收成本。在傳統社會中,受技術條件的限制,在那些高山阻隔、時空斷裂的地方,政府要派駐足夠的力量,建立常設的結構,管理當地人民,課稅征賦,成本會相當高。落后的交通和通信條件所造成的高昂稅收成本,使政府只能用最簡單的形式,征收有限的賦稅,這在無形中保護了那些邊遠地區人們的利益和財產安全。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桃花源”,就屬于這種情況。山高皇帝遠,管理成本過高,也使得政府無法及時掌握和了解地方經濟活動,這又加重了模糊信息,進一步限制了國家掠奪地方財富的能力。實際上,中國歷史上,人們有時會利用落后的交通和通信技術條件所提供的保護,躲進生活條件惡劣的深山老林,以躲避國家的橫征暴斂和苛捐雜稅。 六,重復博弈中的信用機制。除了體制外部的因素,前面我們還曾指出,作為坐寇,統治者為了自己的未來利益,經常也會自己約束自己。這個現象背后的原理,是博弈論中大家熟悉的“大眾定理”,即在無限次重復的博弈中,可能產生大家遵守信用的好結果。 七,非傳統制衡機制的局限性。有人可能會問:說民主是法治的保證,為什么有一些國家和地區,能在非民主的情況下長期實行法治,實現經濟的高速和持續發展呢?回答是:以上所提到的一些體制外制衡機制發揮了作用。像軍人執政期間的韓國,蔣介石父子統治期間的臺灣,都處于冷戰的前沿,對外部競爭的殘酷性,有過切身之痛的感受。外部競爭的壓力,使得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統治者,必須注意約束自己,這就在相當程度上確保了其內部法治的有效性。另外,像回歸之前的香港,其法治一方面是由新聞自由和英國本土的民主來保證的,另一方面也是與像新加坡等東亞其他地方進行“制度競爭”的結果。 有人或許會進一步問,既然存在這些國家體制外的制衡手段,還有必要強調法治、民主、分權,強調現代國家制度嗎?應該說還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這些體制外的制衡手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負作用。像歐洲國家之間的競爭,雖然遏制了君主的過分掠奪,但也導致了國家之間的諸多戰爭,而戰爭的破壞力是十分巨大的。這個就是損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歐洲也很不幸——沒有出過秦始皇!歐洲是歷史上主要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最多的地方。像中國在清朝所謂康乾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實現了連續140多年的和平與穩定,這在歐洲歷史上是難以想像的。 中央和地方的武力平衡,也有很大的代價。它導致了市場的分割,不利于形成有足夠規模的統一市場。而通過模糊信息來從事交易,雖然保護了自己,但是交易人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就沒有國家來強制保障合同的執行。換句話說,雖然沒有政府來掠奪你,但是你也得不到政府保障合同的執行這個好處。窖藏金銀雖然安全,卻無法進入交換和生產領域,無法用于投資和升值,這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損失是很大的。所以,主要靠模糊信息來保護產權,經濟可以簡單重復,但很難有大的發展,很難產生大型的現代化企業。熟悉“大眾定理”的人也知道,“大眾定理”中的均衡是非常多、非常不穩定的,什么結果都可能出現。所以,靠這種自我約束來限制統治者,有效果好的時候,但好的效果卻完全沒有保證。特別是,如果對未來博弈次數的期望,從無限次減為有限次,無論是有限重復多少次,好的結果都一定會消失。因此,皇帝的后代屢屢破壞規則,開始過分掠奪,從博弈論的邏輯來看,也就不奇怪了。 還要特別強調,用傳統的和體制外的制衡手段,來遏制國家的掠奪之手,不僅有很大的成本和代價,而且這些成本和代價,會隨著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越來越大。當今的技術條件,已使國家的強制手段大大加強,由空間、時間和信息等原因決定的稅收成本大大降低,現代社會里國家所具備的強制能力和掠奪能力,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當今社會比過去更加迫切需要有制衡國家的力量。與此同時,國家之間的戰爭,從冷兵器到熱兵器,又從常規武器到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其破壞力已不可同日而語。這時,大國之間若繼續靠武裝競爭和戰爭來互相制衡,風險與成本之高,已無法承受。從經濟本身的需要來看,在傳統社會中,交易的種類有限,規模很小,更可能依靠私人之間的關系、社會約束、個人信譽、血緣關系等機制,幫助個人間履行合同。但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大規模投資、科學研究、創辦和管理現代企業,這些活動,牽涉到的人特別多,金額特別巨大,時間特別長,產權關系特別復雜,這個時候就不能靠私人關系來維持合同了,而是需要法律來確定各方面的關系,需要國家來作為合同的執行者,來保證這些關系的嚴肅性。沒有現代國家制度,要產生現代化企業,會困難重重。繼續采用模糊信息,成本就比過去大得多。由于這些原因,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要提倡現代國家制度,提倡用法治、民主和分權的手段,來解決國家制度設計中的“本質兩難”。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