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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從公司法的修訂看企業法制環境的改善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3日 10:54 《中國總會計師》雜志

  中國政法大學 江平

  國內的公司、企業不管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有了相當大的發展,社會經濟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因此,對公司立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國《公司法》的起草開始于1983年,當時制定《公司法》時我們考慮的還是如何實
行雙軌制。而1993年的公司立法,我們考慮得更多的是國有企業的改制,關注的是國有企業怎么向股份制企業改革。

    因此,1993年的《公司法》就體現為國有企業本位,強制性規范過多,公司治理規范過于剛性等特點,體現的是改制的精神。又過了十年,國內的公司、企業不管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有了相當大的發展,社會經濟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對公司立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這次頒布的新《公司法》,就已經把很多改制的內容刪掉了,我們考慮的是如何鼓勵投資,如何給公司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20年來《公司法》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立法觀念的巨大躍進,也表明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在20年以來的巨大變化。

  企業的發展需要有一個良性的法制環境。在市場經濟下,主要是四個方面的法律環境:一是市場準入的法律環境;二是市場競爭的法律環境;三是市場風險防范的法律環境;四是有關市場退出的法律環境。這四個法律環境也可以叫做四個法律機制。但是,這四個法律機制目前的狀況如何呢?目前存在哪些問題、哪些比以前好了,還有哪些欠缺呢?

  一、市場準入的法律環境

  我認為從市場準入的機制看,市場準入應該大大放松條件,能夠使設立各種企業、公司更具有寬松的環境。對于一個企業來說,能夠進入市場,主要有四個條件:1.責任機制的放寬,也就是通常我們講的出資只承擔有限責任。

    2.設立門檻要降低。從世界趨勢看,公司設立的門檻都在逐漸降低。像日本《公司法》最近又要修改,要拋棄大陸法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制度,甚至要學習美國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制度。

  3.要減少國家強制性的規范。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抑制了公司企業能夠自由設立。所以在世界的《公司法》也大大加強了一些任意性規范的規定,允許章程里邊按照自己去做一些。

  4.稅負方面的機制。有一些國家稅負很重,或者對設立公司的經濟負擔來說比較高,人們也不愿意在這個國家或者地區設立公司。這點從現在《公司法》的修改看,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剛剛通過的《公司法》的修改,對我們這方面的法制環境滿足了不少這方面的要求。

  我們的公司本身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我們設立的門檻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只有3萬塊錢,股份公司降到500萬塊錢,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沒有轉投資的限制,投資出資的形態也多樣化了。不僅規定了這樣,特別是對金融企業,作為一般的企業也好,這次《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大大放寬條件,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法制環境的變化。原來不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從1000萬降到了500萬,發起人可以是2到200人。

  這樣,發起設立一個股份公司可以有200人,注冊資本由發起人全部交足也只有500萬。而且我們又把發起設立的模式,把原來需要經過省部級的批準、國務院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劃掉了。如果我們搞一個不上市的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無論從批準手續、注冊資本額、發起人人數來看,都比原來大大放寬。這也符合國際上只要是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應該更自由地設立,不要一些審批的條件,除了行業需要審批之外,對股份公司并沒有特別的要求,除非向社會公眾募集。

  現在我們雖然在這方面放寬了條件,但是我們在稅負方面仍然有問題。我們的企業比起外商投資,有一些企業所得稅的稅負甚至比美國有些國家吸收外商投資的稅負還要高。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企業自身設立的條件也許會隨著《公司法》的修改,金融企業的設立條件會放寬。

  二、 市場競爭機制

  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我們應當確定市場交易有一個重要的法則,交易秩序里任何不違反國家禁止性的規定都應該是合法的。在國際交往中、國內交易行為過程中,應該確立這樣一個準則,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這個寬松的環境隨著我們法律制度逐漸完善,應該確立這個原則。從目前來看,任何國家在法律禁止的問題上,特別強調競爭法的規范。

  我國的反壟斷法很快要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分法律對銀行業、金融業是非常重要的,就是現在銀行卡收手續費的問題。手續費的收取現在競相降價,對市場、對消費者是好的,我比你的價格更低有什么不好,所以在競爭性的行業里定價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能不能在幾大國有商業銀行現在改制了,在他們之間我們確定一個統一的價格呢?就要看有沒有違反壟斷法將來所提的,在市場占有支配份額的,有沒有壟斷性的協議,如果構成壟斷協議也屬于禁止性的行為。所以哪些行為屬于違了反不正當法競爭法的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的規定,對我們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三、市場風險防范的機制

  一般的企業有風險防范,隨著《公司法》的修改,新的《公司法》通過,我們可以看到設立公司門檻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條件也都放寬了。在某種意義上說,對投資者是一個喜訊,投資者可以比較低的投資來設立公司,但是和與這些公司打交道的一方,尤其是作為銀行一方面,要看到風險加大了。如果原來允許在最低注冊資本為50萬,現在只有3萬,原來是1000萬,現在只有500萬,出資的形態也變化了。

  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公司制度的準入放寬了,但是和他打交道的風險加大了。為什么我們的《公司法》修改,明明公司是以資本作為信用,我們卻要放寬公司設立的條件呢?放寬了公司設立的條件,對銀行和債權人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顯然我們需要比過去更多要注意他的信用狀況。《公司法》的修改無疑告訴大家不能迷信注冊資本是多少,而要看實際有的財產是多少;不能只看實際財產是多少,還要看全部信用狀況,有沒有對人作得擔保,有沒有法院生效的判決要執行或者其他的情況。僅僅看它的注冊資本,現在的實有資本,并不能確定它的信用。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法》的修改呼吁我們應該更好地建立完善現代企業的信用檔案制度和信用體系制度。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市場的風險是固定的,也可以叫風險守恒定律。如果投資者的風險減少了,顯然債權人的風險就加大了。因此我們應該看到,隨著《公司法》的修改通過,投資者條件放松了,而和這些企業打交道的風險加大了。和風險減少的機制相適應的,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擔保機制。雖然物權法沒有通過,但是物權法對銀行、金融企業來說,最攸關的、和我們利益有關的就是擔保制度的變化。

  這點我們要特別注意,我們的物權法中試圖把美國的動產擔保制度,或者叫動產抵押制度擴大一部分吸收進來。在我們的擔保法中,把能夠作為抵押的范圍從原來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房屋、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儀器擴大到產成品,甚至擴大到原材料,也包括擴大到在建的建筑物。世界銀行和外國的學者也建議,能夠把債權作為質押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隨著跟世界的交流,外國銀行進入中國的金融市場,外國的銀行必然要求有更多的擔保手段、擔保物或者擔保的權利。這點必然要擴大,但是擴大以后,怎么使它的措施、登記等還需要我們更好的完善。

  四、市場退出機制

  包括兩個重要的內容,一是退出以后的清算機制。現在有很多企業不經過清算就退出了。現在不僅金融機構的退出存在著很多問題,包括一般的市場、企業、公司的退出機制也是法律機制不完善。《公司法》只解決了其中一小部分問題,這次《公司法》修改加入一句話,就是公司沒有清算的時候,在清算期間視為法人資格存蓄,雖然在工商部門法人資格已經沒有了,但是只要沒有經過清算,就應該視為具有法律資格。這就為債權人對這樣的一些企業討債、要求償還債務,到法院提起訴訟打下了條件,但是還有一些不完善。除了清算制度的完善,破產制度的完善很重要。

  大家知道《破產法》本來在去年底就能通過,由于銀行的有抵押的債權相對于勞動債權究竟地位如何有爭議,也包括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說公民拿房屋做抵押的,最后不能償還的時候房屋作為生活用品,生產、生活資料要考慮以人為本不能變賣抵債,這條現在看也需要改變。最高法院已經拿出一些方案準備改變這一條。

  所以從償還債務的順序、破產清算方面的問題,有一些環境是完善的,但是還有很多不理想。概括起來,在市場中如果我們能夠放寬準入,我們在市場規定了哪些是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有黃牌和紅牌的警告制度,再加大風險防范的機制,建立了更好的企業信用的檔案,建立更廣泛的擔保機制。最后在退出機制、清算和破產里再完善,我想我們會有一個更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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