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鳳山為何沒犯受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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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9日 07:15 東方早報 | |||||||||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唐光誠 近日,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開始生效。據悉,有關田鳳山接受馬德10萬元錢款未被認定為受賄。判決顯示,1999年六七月,時任黑龍江省省長的田鳳山,接受馬德10萬元人民幣,目的是幫助解決綏化地區廣播電視綜合樓建設資金事宜。
馬德給田鳳山送錢不是為了自己謀取利益,而是為了解決綏化地區的事情,作為馬德的這個行為來說不構成行賄罪,有法律依據,但是據此對田鳳山的受賄行為也不予認定,就缺少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的受賄罪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貪贓枉法型,二是貪贓不枉法型。所謂貪贓不枉法,就是接受了他人的賄賂,合理合法地“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應該定受賄罪。這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賄賂,雖然是合理合法“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是由于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也應該定罪。田鳳山收受賄賂是為了解決綏化地區的事情,就是屬于這種貪贓不枉法的情況。 法院作出這個判決的依據唯一可以解釋的就是,對“為他人謀取利益”中“他人”的錯誤理解,認為“他人”就是指“個人”。雖然有關司法機關沒有對“他人”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可以佐證的是,我國刑法的挪用公款罪,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個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而且,我國刑法還規定有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也不就是“為公”。還有,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應交公不交公的,還要按貪污罪處罰。田鳳山為公受賄憑啥不認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