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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反傾銷措施被濫用 中國何以成受害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6日 09:19 金時網·金融時報

  記者 莫莉

  “中國是反傾銷措施被濫用的最大受害者”。2005年12月14日,商務部部長薄熙來在香港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上作出如上表示。薄部長的話并非危言聳聽。截至目前,我國產品被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案件總數估計已接近600起左右。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以來到2005年上半年,我國出口產品被采取反傾銷案件確切數字是473起,名列全球遭遇反傾
銷的榜首。

  而另一方面,自1997年我國第一例國內企業(yè)提出的反傾銷案件———對原產于韓國、美國和加拿大的進口新聞紙反傾銷案以來,截至目前,我國僅對42起案件立案調查。這個數字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中國在熟練利用反傾銷這一合法武器,充分保護民族產業(yè)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然而,對以上兩個方面,中國,似乎有更多的難言之隱。

  “模糊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guī)定,中國企業(yè)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15年之內(截至2016年12月10日),在遭遇反傾銷時仍被視為不具備市場經濟地位的成員,除非其能夠自身證明。這就是所謂的“非市場經濟條款”。其實,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為借口,對我國出口產品征收高額

反傾銷稅是一些西方貿易伙伴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就早已采用的手段。目前,不少國家(特別是發(fā)達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對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認定采用的是雙重標準:一是對市場經濟國家按出口國國內價格為主的方法來認定正常價值;二是對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其正常價值不按出口國國內的市場價格認定,而要選取某一與其經濟發(fā)展水平大致相當的第三國的國內售價來作參照。這種所謂的“替代國”制度對我國很不利。

  比如2000年歐盟對我國家電產品實行反傾銷時,參照的是勞動力價格高于中國20倍有余的新加坡的價格標準;再比如在鬃刷反傾銷案中,歐盟以斯里蘭卡為替代國,雖然從經濟發(fā)展水平來看,斯里蘭卡和中國同屬發(fā)展中國家,但由于斯里蘭卡是伊斯蘭教國家,國內沒有養(yǎng)豬業(yè),而中國豬鬃產量占世界產量的85%,在豬鬃毛刷問題上,兩者顯然沒有可比性。這種在替代國選擇上很強的主觀性、隨意性,人為地造成了我國出口產品高額傾銷幅度案件的驟升。

  “模糊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在多起反傾銷案件中代理過國內企業(yè)的,對外經貿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世平教授對此深有感觸,“任何一個產業(yè),任何一種產品,世界上永遠有一個生產成本比中國高的國家。而如何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替代國’,在目前的反傾銷協(xié)定中,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盛世平教授在采訪中還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你在一條沒有限速標志的

高速公路上開車,你開到120邁時,警察告訴你超速了,要罰款;當你開到80邁時,警察又告訴你超速了,要罰款;可你開到40邁,警察還是告訴你超速了,還是要罰款。就是說,由警察來判定你超速還是沒超速,他隨時制定限速開出罰單。對此,我國反傾銷專家周世儉曾貼切地形容:“替代國制度是一把有彈性的尺子。”

  近些年來,我國一些行業(yè)、企業(yè)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有時就必須面臨這種歧視性待遇。我們的產品價格高了,他們要“反壟斷”;我們的產品價格低了,他們要“反傾銷”;我們的產品價格不高不低,他們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或特保障措施。這種在國際貿易糾紛中的劣勢地位,一方面和我國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有關;另一方面還涉及到很多具體原因。

  一個老人和孩子的比喻

  2005年12月2日,我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作出反傾銷初裁,并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作為調查小組的法律專家,盛世平介紹,該案立案時間為2005年5月31日,如此迅速地作出初裁,說明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理解和運用反傾銷規(guī)則等方面的能力正在加強。同時,也和這個產業(yè)在我國的發(fā)展狀態(tài)有關。目前,國內只有連云港某公司一家企業(yè)生產鄰苯二酚,其工業(yè)化生產裝置建成于1999年,其產量即為全國總產量。作為一個國內新興產業(yè),這種情況大大減輕了調查機關對產業(yè)損害及損害程度認定等的工作量。

  而盛世平舉這個案件的理由、著眼點并不在這里。許多產業(yè),在國外已經屬于成熟期、穩(wěn)定期或衰退期的產業(yè),但是在中國,這些企業(yè)尚屬于成長期。正因為處于成長期,所以其各項經濟指標的表現(xiàn)可能十分出色。乍一看,好像沒有遭受什么損害,但是仔細分析后,又發(fā)現(xiàn)損害其實很大。盛世平做了這樣一個比喻。眾所周知,老人和孩子同樣需要保護,但是鑒于孩子的體格心理狀況與老人體格心理截然不同,老人和孩子面臨的困難也各不相同,所以對于老人和小孩的保護重點自然應有所區(qū)別。由于老人主要問題是器官功能的衰退,所以保護手段應當是延緩衰老,推遲死亡或緩解痛苦等。而小孩的主要問題是營養(yǎng)不足、成長受阻,因此保護的主要手段應是促進發(fā)育,推動成長。

  “同樣道理,對于成長期產業(yè)的保護和衰退期產業(yè)的保護當然也應該區(qū)別對待”,盛世平總結道。由于種種原因,與一些運用反傾銷措施十分頻繁的發(fā)達國家(如美歐)和一些發(fā)展中大國(如印度)相比,我國企業(yè)和政府目前運用反傾銷武器維護合法權益在重視程度、熟練程度、操作能力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國現(xiàn)有的反傾銷規(guī)則體系是由發(fā)達國家引進的,規(guī)則的設計有時很難體現(xiàn)出中國產業(yè)的發(fā)展特點,該進行保護的產業(yè)和市場,往往因為指標體系的限制而無法積極有效地提出申訴。因此,中國的反傾銷作為一種維護貿易公平的手段,在進行產業(yè)損害認定原則和指標體系的設計、完善過程中,不能墨守成規(guī)、囿于現(xiàn)有指標體系,必須注意充分照顧中國產業(yè)成長期的特點,必須理直氣壯地加大對我國主導產業(yè)保護的力度,以便在可能的范圍盡量彌補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因為外界壓力和經驗不足而在市場準入方面作出過于慷慨的承諾帶來的負面影響。

  兩萬美元買不來一條市場信息

  1998年,盛世平接到了國內某產業(yè)的反傾銷申訴材料,但直到2001年還沒有立案,除了一些政治外交因素外,其中主要的一個原因是由于某個關鍵出口國的國內價格資料收集不到。“我們曾向某國際化工情報機構出價兩萬美元,但仍無法如愿以償獲得該企業(yè)最新的產品價格數據”,對此,盛世平一臉的無奈和惋惜。

  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和足夠的威懾力,國外某些進口商品近年來以低價傾銷的方式不斷蠶食國內市場的事情時有發(fā)生,這給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的年損失數額是十分驚人的,初步估算不下百億。盛世平認為,這些累累傷痕目前很難通過有說服力的數據體現(xiàn)出來,這方面工作的薄弱以及由于利益博弈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導致我國產業(yè)和市場缺乏有效保護機制的其他因素,已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國企業(yè)、中國工人甚至中國股民無法充分及時分享到

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成果。

  也許一些人會拿出這些年GDP和進出口貿易數據,來證明中國經濟沒有受到影響的結論。但據盛世平分析,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種種跡象表明,如果我們在國內各界的保護做得更好一些,那么中國經濟的增長可能更為健康,國民幸福指數可能更高一些。此外,與發(fā)達國家的各產業(yè)或產業(yè)群體的高度規(guī)范化、組織化和自律性相比,我國的產業(yè)組織還很不完善,很多產業(yè)的行業(yè)協(xié)會處于剛剛建立或者沒有組織的狀況。行業(yè)協(xié)會很難甚至根本無法提供全面、準確的產業(yè)情況和有關數據,這就給許多產業(yè),特別是涉及企業(yè)數量巨大但分散程度較高的產業(yè)損害數據匯總造成了很大困難。對農民和農產品來講,更是缺乏行業(yè)協(xié)會的組織和指導,在許多情況下,即使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也會因為損害數據難以及時匯總,而使反傾銷或貿易救濟計劃胎死腹中,前幾年對進口大豆反傾銷計劃的流產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同時,國內學術和科研制度方面也存在許多缺陷。一個直接的后果是,學者和學校對職稱評定起作用的專著和核心期刊論文的關注較多,對中國經濟或產業(yè)真正有用的成果關注相對不足。一些學校在職稱評定時甚至將學者為企業(yè)和政府服務的研究報告剔除在外,對“死信息多活真知少”的局面更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種現(xiàn)象在經濟學界也存在,以至于很多產業(yè)分析或經濟分析只能由不太專業(yè)的律師來完成。在法律界,搞反傾銷法律制度研究尚停留在表面和條文研究,對國內外反傾銷實踐進行深入總結和政府及企業(yè)急需的研究成果較少。

  回顧剛剛過去的香港世貿會議,這雖然是我國首次深入參與世界貿易規(guī)則制定的一次大會,但在這個會議上,有關反傾銷的問題仍然不能盡如人意。但就像參加香港會議回國的盛世平教授提到的一樣,我們堅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將逐步扭轉在反傾銷方面的不利局面,中國企業(yè)和政府也會在反傾銷浪潮和全球化過程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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