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合二為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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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17:01 紅網 | |||||||||
新年伊始,江蘇省公安廳重新修訂下發民警八小時外管理規定。根據這一新規定,民警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個人買房買車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等須向組織報告。(1月4日《南京晨報》) 出臺這樣的規定,應該說,出發點是很好的,但顯而易見,我國各地的公職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仍處于各唱各的調的階段,還很不完善,一些問題需要得到厘清。
首先,公職人員應該報告哪些重大事項?公職人員的個人重大事項,顯然并非需要全部向組織報告,需要報告的是那些可能關涉到權力尋租的重大事項,這是惟一的標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其中所列舉的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等,就是一些權力尋租的關節點問題,較為符合這樣的標準。 從這個角度而言,民警婚姻關系發生變化,雖是個人的重大事項,但其并不必然導致權力尋租,也不必然影響到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即便有問題,也更多是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實在沒有報告的必要。 其次,向組織報告之后怎么辦?如果只是報告給組織了,只有少數領導知情,其真實性如何核實?領導總是少數,以寡監督眾,如何能保證監督的有效性?重大事項報告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監督的可操作性,在官員的信息尚處于高度不透明的情況下,其重大事項向組織報告之后,組織應該選擇有效的渠道進行公開,讓公眾對官員進行監督。這么做,無疑是很合乎中國國情的。 再次,報告內容虛假如何處置?從報道來看,江蘇省公安廳的規定對此似乎并沒有明確。其實,即便是進行明確,似乎也是可以想見的,無非是通報批評或予以黨紀、政紀處分之類,甚至是連內容是否虛假都無從得知,就更不必說處置了。因為法律上是空白的,所以根本不可能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來處理,而其震懾力自然就可想而知了。 在這一方面,外國的一些經驗顯然是可以借鑒的,比如美國,其法律中就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只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才有可能讓申報的內容更接近真實。 其實,我國一些地方所規定的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完全可以為財產申報制度所涵蓋,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財產申報制度,就明確規定了本人及其配偶和撫養子女某些財產的買賣和交換情況、接受饋贈和款待的情況、超過一定數額的債務情況等都是需要申報的。但由于我國一直沒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所以各地才出臺了五花八門的規定,而且這些規定的執行也根本不值得期待。 由此可見,為保證制度的嚴肅性,為保證監督的可行性,出臺一部類似于美國的《政府道德法》的法律,取代現行的、作用有限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對官員財產申報進行明確約定,實在已是刻不容緩。 (作者:孫立忠)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