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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賄只是權宜之計 規范市場規則是當務之急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1日 12:08 中國經營報

  作者:德恒律師事務所 張淑成

  2004年4月1日,曾經在華工作的伊桑·葛特曼出版了《失去新中國:美國商業、渴望和背叛的故事》一書,葛特曼在書中描述了很多關于外商向中國政府官員行賄的細節。最近兩年,包括朗訊等在內的一些國際大公司,因為商業賄賂而頻繁在其國內受到處罰的消息廣為人知,這些案件還沒有從公眾的視線中淡出,美國另一家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
DPC,近日又因其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在中國行賄,而在美國被罰480萬美元。為什么這些公司在中國行賄不是由中國有關部門進行處罰,而是在萬里之遙的美國?主要原因是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缺乏相應的規定,使其有空子可鉆。

  此前,1997年我國頒布的《刑法》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及國有單位,但對國有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沒有構成受賄犯罪的規定。此外,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犯罪僅僅包括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沒有關于公司、企業人員介紹賄賂的規定,也沒有對單位行賄以及單位介紹賄賂的規定,主體規定范圍過窄致使大量的商業賄賂犯罪難以追究,也使商業賄賂日益猖獗。

  據悉,人大即將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使行賄、受賄主體擴大到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樣,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從原來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處理提高到司法層面上,使對當事人的處罰從原來主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擴大到可以適用《刑法》。

  事實上,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商業賄賂所涉及的方面極其廣泛,我國法律的規定則較為粗疏,所謂“法網恢恢,既疏且漏”。但是,曾經的事實和經驗證明,僅僅依靠對《刑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正,擴大適用的范圍,其包容性和適用性也是有限的。并且此次刑法修正只是擴大了適用主體,具體哪些是商業賄賂等問題并沒有進行詳細規定,因此盡早借鑒美國、德國等出臺《反商業賄賂法》對遏制商業賄賂的橫行將會達到更好的效果。

  當前各行各業為了自身利益,不僅國人在搞商業賄賂,外商也是“入鄉隨俗”,甚至手法更高妙,或主動進行,或被迫進行,其形式也越來越隱蔽,已從簡單的送金錢、財物發展到提供技術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外出旅游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以及安排子女出國,甚至提供性賄賂。幾乎每一個人在談起此事時,都會表示不滿,搖頭嘆息,認為是全社會的危害,應當打一場人民戰爭,但是若請他從自己做起,不搞商業賄賂,恐怕很少有人能痛快的承諾并堅定的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僅僅依靠《刑法修正案》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規范市場規則既是當務之急,更是長遠之策。

  《刑法》是經濟活動的最后底線,如果商業行為需要依靠《刑法》制裁來規范和約束,其發展畸形就已經令人觸目驚心了。如果說商業賄賂是生長在經濟社會肌體上的毒瘤,那么《刑法》所起的作用就是醫學上的化療,這種治療方法是否能對商業賄賂進行有效治理和清除,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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