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制度應當徹底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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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9日 10:43 法制日報 | |||||||||
甘培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國新公司法的頒布,給我國經濟社會乃至全球投資市場帶來了深度的震撼,其立法的規范性、科學性、制度創造性方面不僅博采世界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之長,而且結合中國國情并拿捏商事主體法律發展的前景作出了引領國際公司法未來演進的里程碑式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的這次幾乎是洗心革面的修訂,對國內關涉公司設立、公司管治、公司運營、政府關切、外部發展環境建設、投資者權益保護、司法介入等方方面面形成了沖擊,特別是政府對公司企業的傳統管理模式已經彰顯窘迫,發酵危機,難以為繼。這是一場類似于“太極拳”式的公司法革命,平靜、舒緩但蓄勢如潮,她必然會深情地呼喚政府職能和司法功能的大規模調整,某些政府機關在計劃經濟體制中形成的權威多年來未及清理如今將進入塵封的檔案(如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司法機關昔日在面對公司糾紛時的羞羞答答(對公司糾紛存在不受理或動輒駁回起訴的傾向)不得不代之以“披發仗劍,揮灑指點”的態度,而國有背景的公司過去鐵定的首發前鋒位置往后可能被改換到中場甚或坐到替補席,規則在變,人在變,河東河西的風景也會變。 目前,國家工商局正在集中各界的智慧抓緊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應對新公司法帶來的革命性變革,核準制將會被注冊制替代,盡管困難,但表現了非常積極的熱忱和發奮精神;最高法院也忙于制定指導地方法院審理公司糾紛案件的細則。因為家里有了大喜事,大家都在忙活。 但是,有一個衙門,卻顯得靜悄悄的,它在改革開放的初期曾經站在華夏舊房子的門口,迎接來自全球的商賈人士到國內投資,同時給各方投資者簽發一項入門證,一展好客、服務備至的主人風范和笑容,這就是商務部(其前身包含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依據過去制定的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國家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代表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履行審查與批準的職責,在或多或少把這種權力的配置投射在國家主權的背景舞臺的過往時期里,我們沒有人去懷疑過這種權力存在的法理基礎,它的正當性似乎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反映。同一時期,1993年公司法自身具有的古板、死氣,恰恰反襯了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舒展和寬松,盡管其中存在了與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完全背道而馳的審批制度。當看到別人還在帶著鐐銬干苦力時,接受叱責、訓誡和關禁閉的處罰還是可以獲得心理自慰的平衡感的。這應當是外商投資企業在過去年代的心態寫照,F在,新的公司法提供了更加安全、效率、有關懷的投資法律制度,原來建立的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制度就凸現出其苛刻、陰冷、令人反感的峻法面孔。 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并軌問題的討論已有一些時日了,但是相關立法修訂程序的啟動始終遙遙無期。社會媒體常常叫喊我們是泱泱大國,可是我們像嗎?就連規制投資活動的法律體系還存在內外有別的結構,這本身就是晚清時期國家沒有自信的思想遺產,洋人、洋貨、洋文化得格外高看一眼,或者加以嚴厲管制,以防禍水浸染我華夏千年漢系基業。制度代表的文化背景意識仍然在約束我們思考的空間和想象力,主權———這面神圣的旗幟下實際隱含了政府機關的尋租利益。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國家為吸引外資,頒行一系列法律和政策鼓勵外商落地發展,其中包括不實行國家征收、予以稅收優惠以及在公司法未頒行的情況下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制度安排(在1988年前我國還不承認內資性質的民營企業),同時為防止外資進入可能給國家經濟安全造成的沖擊,法律責成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審批。 一晃20多年過去了,產生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許多經濟管理制度已經是斗轉星移,大浪淘沙,唯獨這一制度不肯稍加改變,有關政府機關仍然我行我素,繼續執掌審批大權,從企業的設立到哪怕是一點點的章程變更都需要加注權力機關準許的印記,而作為投資者、作為需要在市場上拼搏努力的企業,失去的是效力,失去的是國民待遇,甚至會失去尊嚴。外國人到中國投資,仍然要到外經貿主管部門燒香磕頭,拜神祭佛,投資項目要批準,投資合同要批準,公司章程也要批準。如今,各地政府為招商引資四處奔波,外經貿部門的審批在中國政府的實際運作中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我不是反對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入到國家限制的行業的審批制度,但我堅決反對由外經貿機關無所不包的一攬子審批制度。當一家外國的投資者通過合資、合作或單獨投資在中國成立一家藥業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公司、食品公司、建筑公司、平面媒體公司或者銀行、保險公司等,的確需要中國政府的有關機構審批,這種審批與對中國境內的投資者投資的審批是一樣的,審批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安全和其他重大的社會價值的保護。但是,外經貿部門的審批僅僅是基于身份的審批,是政府權力資源的不當配置,是沒有意義的事情。一家外國的公司到中國投資建立一家木器制造公司或者一家燈飾企業,我看不出政府需要審批的任何理由,他們的合同由投資者訂立,章程由投資者簽署,外經貿部門的審批是替國家看好大門,還是幫投資者規范文件,大概什么都不是。 因此,就著我國公司法頒行的東風,我們的確應該考慮徹底實現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的并軌,構建境內外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公司的統一的法律平臺,徹底廢除審批制度,為創造公平、有序的投資環境做一點實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