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我國政府采購質疑程序亟需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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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 |||||||||
谷遼海 質疑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s是指,采購主體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若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供應商有權提出申訴,這是供應商進行權利救濟的程序。在此類情況下,采購實體應對任何此類申訴給予公正和及時的考慮,且以不損害在質疑制度下獲得糾正措施的方式進行,國家應規定非歧視、及時、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質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購協議》第
沒有審查和處理質疑事項的獨立主體 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質疑事項應由一家法院或對采購結果無利害關系的公正獨立的審查機構進行審理,其機構成員在任職期間應不受外部影響。我國《政府采購法》質疑程序中的主要內容集中在這部法律的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從法律規定的內容來看,審查、處理供應商質疑事項的主體分別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理的質疑事項是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是否存在著違法,是否存在著侵犯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在我國《政府采購法》質疑和投訴這一章節中,最為關鍵的是質疑事項的審查、處理主體,這關系到質疑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及時獲得客觀公正的保護。在《政府采購法》中,審查、處理質疑事項的主體,有各種不同級別的采購人,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名稱各異的、不同組織形式的招標公司,有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性質的各級政府采購中心,等等。不論是哪類主體,與采購結果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利害關系和利益沖突,根本就無法保證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地審查、處理質疑事項。況且,在采購代理機構中,眾多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目的的各類招標公司。這些主體不可能在審查、處理質疑過程中自己否定自己,不可能推翻既定的采購代理結果,也不可能做出任何有利于供應商的書面答復意見?梢,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質疑程序中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質疑結果不應該由財政部門來審查 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如果一質疑事項審查機構不是法院,則該機構應接受司法審查。前述已經談到,我國目前審查、處理質疑事項的主體名目繁多,在采購人中,有各級國家機關、各類事業單位、不同形式的團體組織等,在采購代理機構中也有不同性質、不同目的的各式各樣的主體。在所有的采購主體中,沒有哪個主體能夠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來審查、處理質疑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出來的處理結果,如果再由財政機關來審查,而不是直接經受司法機關的審查,不僅僅是增加了供應商救濟程序的累贅,更是增加了供應商的救濟成本,難以進行合法權益的及時有效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的制度,供應商如果不服質疑結果或者對結果處理不滿意,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向有管轄權的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服或者仍然不滿意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顯而易見,供應商經歷的程序繁瑣,長時間的權利救濟,必然會影響到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僅僅無形中提高了救濟成本,救濟結果究竟如何也是一個難以猜測的未知數。況且,我國的財政部門也不僅僅是處理政府采購事務,且與采購人尤其是行政機關基本上都是平起平坐、在一個法律層面上,屬于平級的行政機關,不可能擁有獨立權力或者大量的時間去進行調查取證。由此可見,我國各級財政部門不能確保為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 缺乏強制中止采購項目執行的程序 WTO《政府采購協議》要求質疑程序應規定:快速的臨時措施,以糾正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保持商業機會。質疑事項的審查、處理機構在法定期限之內,在對質疑作出決定前,要求采購實體必須做到中止合同的授予或者中止合同的履行。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在質疑程序中規定強制暫停措施,只是在投訴程序中規定可以暫時中止采購項目,但這不是屬于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供應商提出質疑程序或者投訴程序都不是采購程序中止的原因。在此情況下,不論是質疑程序還是投訴程序,均無任何的實質意義。較為典型的例子是,全國首例政府采購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向采購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部申請暫停廣東開元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也向國家財政部提出過強烈要求,但均未能得到采納。原告也向法院提出過要求暫停采購項目的執行,同樣也是未能得到采納。在供應商尋求權利救濟的一年多時間里,采購人早已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且都已經履行完畢。這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說明了我國《政府采購法》救濟程序中所存在的問題。 根據上述,顯而易見,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質疑投訴程序是不能對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救濟。為了與國際上的政府采購規則接軌,建議政府應對現行法律加以完善。(32)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