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所有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權利體現平等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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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9:22 法制日報 | |||||||||
吳寧 市場經濟講求平等,這意味著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有超越其他主體的特權,除非基于正當的理由。如果某一個或者某一類市場主體有其他主體所沒有的權利,實際上這就意味著它們比其他的主體擁有了更多的資源。擁有資源也就意味著擁有了主動權,在市場競爭中就處于優勢地位。
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主體,雖然法律賦予了其獨立于股東的法人資格,但是歸根結底,公司在實證意義上仍然只是股東用來牟利的一種工具。這種工具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法,其中對于股東只有一人的公司,在法理上稱之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設立簡便、決策迅速的特點,它的存在能夠鼓勵公司的設立,促進市場主體的增多,從而增加社會經濟的活力。因此很多現代國家都通過公司法允許了一人公司的存在。 市場主體在參與競爭時,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選擇一個在市場中最適合自己的法律形式。如果對市場主體能夠選擇的法律組織形式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也就表明在市場主體剛剛站在市場競爭的起跑線時就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差距已經拉開,而且是被不合理地拉開的。這樣不但歧視了一部分市場主體,而且不利于競爭。競爭對于市場經濟的意義的重要性如今已經是不言自明的了。 為了市場的發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一般對能夠設立一人公司的主體也規定了比較寬松的條件,基本上是只要社會主體愿意,都能設立自己的一人公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是一項基本的權利,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種形式,是用來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工具,任何社會主體都應當有權利用這種形式參與市場競爭。雖然一人公司可能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但是這些負面影響的存在決不是允許一些主體設立一人公司同時又禁止其他主體設立一人公司的正當理由。 我國在法律上雖然也承認有一人公司的存在,不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原來的法律里,只是賦予了國有企業和外商設立一人公司的特權,其他性質的市場主體則沒有這個權利這意味著在我國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只有一部分市場主體擁有設立一人公司的特權,這些擁有特權的主體就比那些沒有這項特權的主體多了一種選擇,多了一種調配資源的方式,也就多了幾分在競爭中勝出的把握。而沒有這項特權的其他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中就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開始階段就處于劣勢。 不適當的制度必然扭曲現實。違反了平等原則的一人公司規定,使我國出現了數不勝數的實質一人公司和大量的股東糾紛,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對一人公司主體設立資格的限制是阻礙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 賦予所有的社會主體設立一人公司的權利是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應然選擇。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可以設立一人公司的主體范圍的擴大,不但是促進市場發展的一項有力舉措,更是對平等理念的進一步實踐。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人為股東的一人公司的設立,其政治意義要大大超過其經濟意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