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暫住證究竟是為民眾服務還是為管理者服務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9:07 中國經濟時報 | |||||||||
一項制度,究竟是為民眾服務還是為管理者服務?管理者的目的是為民眾服務還是為了自己管理方便? ■本友 全國第一個取消暫住證、推行登記暫住制城市的沈陽,擬于明年恢復“暫住證”的
帶引號和不帶引號的暫住證,有何區別?沈陽市公安局戶政處相關負責人說:“區別就是,這種管理的內涵和外延擴大了,但由于涉及到很多部門,實施的難度也很大。”含糊其詞的回答,始終沒讓我搞明白這里引號的內涵與外延。但有一點很清晰,那就是帶引號的暫住證與不帶引號的暫住證一樣,都是針對流動人口的一種管理手段,都依附于戶籍管理制度存在。原來設立暫住證,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流動人口,取消暫住證后,不便于警方掌握外來人員信息了,不便于破案了,帶來管理空白了,增加警方工作難度了。沈陽警方擬設立帶引號的“暫住證”的出發點,目的就在于自己管理方便。 可見,帶不帶引號,暫住證的性質沒有變,其違法性與危害性,也不會因為有了引號而消失。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權,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就已寫明,新憲法上也莊嚴地寫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明確“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暫住證無疑是專門針對特定群體的,法律必須公正而普適于所有對象,有差別性的法是不公正,只能加劇社會隔閡,造成不公平。 確實,沒有了暫住證,警方工作增加了一些麻煩,但這些麻煩恰恰是警方應該承擔和做好的。例如,沈陽警方認為,沒有暫住證,他們無法實現100%的外來人員登記率。那么,有了暫住證,他們就能做到百分百?曾有資料顯示,國內大多數城市一半的外來人口沒有辦暫住證,就是說,即使有暫住證,也做不到百分百。在筆者看來,不管有沒有暫住證,如果警方的觀念不轉變,工作方法不扎實,手段不創新,他們永遠做不到百分百。況且,警方怎么能把自己的管理,寄托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暫住證上? 更為關鍵的是,一項制度,究竟是為民眾服務還是為管理者服務?管理者的目的是為民眾服務還是為了自己管理方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遇到麻煩時,是該轉變觀念,改進辦法,還是該為了自己“方便”,而把“麻煩”推給民眾呢?任何社會,設立政府的初衷,都是為了讓政府更好地為民眾服務,而不是為了方便政府管理。按照沈陽警方的思路,管理者簡單方便了,而民眾卻麻煩了,這無疑是把手段當成了目的。 為了方便民眾還是為了方便管理者,是衡量一個政府勤政與惰政的試金石。遺憾的是,國內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在出臺規章制度、為民眾設置各種限制的時候,想的最多的是方便自己管理,而不是方便民眾,這種本末倒置、與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相悖的慣性思維,是公權總與民生民權過不去的深層次原因。現代政府的最大特點,在于約束政府而方便民眾,尊重人、服務于人、方便于人,是政府制度創新的靈魂。從這個意義上說,為了保障公民權益,決不能走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回頭路,更不能為方便管理而恢復暫住證,即使帶引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