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國企沒有捐款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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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04:59 中國青年報 | |||||||||
方家平 據《新京報》12月4日報道,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萬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看到這則消息,相信大多數人應該認為中石油做得對。然而善于逆向思考的人卻發出了這樣的疑問———國有企業有“捐款”的權力嗎?(《中國青年報》12月6日)
國有企業究竟有沒有“捐款”的權力?討論這樣的問題似乎有些不合時宜,畢竟時下中國企業捐款不是過多,而是太少。最近“99%企業沒有捐贈記錄”的事實披露后,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拷問。 國有企業的捐款權力,不僅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樹立企業形象的客觀需要,也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法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作為國有企業的“法人”當然屬于鼓勵捐贈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文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國有企業肯定屬于納稅人,肯定也有捐贈的權力,如果國有企業沒有捐贈的權力,那么我們就很難理解一些國有企業在重大疫情、重大災難面前的捐贈義舉了。要是國有企業沒有捐款的權力,我們還有必要指責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企業捐贈過少嗎? 作為國有企業的中石油有捐款的權力自是必然。再來看看,中石油捐款500萬元是否合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在鼓勵企業捐贈的同時,也對捐贈的財產作出了“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的規定。 據報道,中石油今年上半年就實現凈利潤616.24億元。在按國家規定上繳稅收、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等必要支出之后的利潤所得,中石油完全有權依照程序提取500萬元用于社會公益活動,因為這500萬元的財產合法,且在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再加上,作為中石油的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是引起松花江水體嚴重污染的直接原因,此時中石油拿出部分資金支援救災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中石油的動機如何。 我們的企業為什么捐贈過少呢?其實也與社會對于企業捐贈的動機關注過多有關。企業捐贈了,一些人關注得更多的是企業為什么要捐贈。就拿中石油這次捐款來說吧,有人將之說成是“貪天之功,據為己有”,殊不知,這對于企業的捐贈積極性絕對是個打擊。我們呼吁,企業應該更多地參與捐贈活動,而無需過度關注其動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