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老總深感內疚的含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6日 10:55 新浪財經 | |||||||||
文/吳木鑾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及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在中國是史無前例,但是處理的結果卻耐人尋味。 有對外宣傳功能的中國新聞社12月5日分兩篇報道了事件的初步處理結果。中國石油天
另一篇報道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股份公司董事長陳耕作重要講話,陳特別強調,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不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且引發了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給松花江沿岸人民群眾生活和經濟發展帶來嚴重影響。對此,我們十分痛心,深感內疚,應當自我反省,承擔責任。 從這個“深感內疚” 與后面的“承擔責任”我不知道怎么聯系起來。在公共管理領域,并沒有“感到內疚”這種官員問責方式。 對于責任的界定,一開始吉林當地政府就認為石化公司應該對此承擔責任,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國官方2日晚間公布,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向中央提出辭職,并獲得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日發布的一份通報稱,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國家環保總局作為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這就成了一起離奇案例。第一,國家環保總局并沒有直接管理地方環保局的權力,環保系統不是一種垂直的管理領導體系;第二,由于季節原因,在松花江上取水取樣的確存在困難。環保最大的責任就在于:從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車間發生爆炸,到哈爾濱宣布22日開始停水的這一段日子當中,環保局該有的污染報告記錄為零。 這種責任是公共危機處置不當,從行政法學術語來說,就是不作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皮將不存、毛將附焉”,如果沒有中石油吉林石化的爆炸,何來環保的責任。 眾所周知,吉林石化公司本來就是中石油的一個組成部分,地方石油公司的任免直接由總公司黨組做出,而地方環保局的領導是由地方黨委任命的。因此,即使是同樣的責任,是石油企業的全國一把手先辭職而不是環保總局局長先辭職。 2003年開縣井噴事件發生,2004年4月14日,井噴后113天,國務院接受中石油一把手馬富才的辭職申請。國務院最終處理意見是,“馬富才作為中石油集團黨組書記、總經理,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而本次事故,作為馬的繼任者陳耕也同樣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何就只是“深感內疚”呢? 許多人分析,今年以來一直都有解振華要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傳言,原因是解的身體狀況已經不適合再承擔高強度的工作。因此,這次離去也是為本次事故畫上句號、平息怨氣的一種方式。而中石油的陳耕卻是風華正茂,所以應該保其位置。如果這是真相的話,那我說,我們期盼的官員問責制其實是一張畫餅。 而更樂觀更積極地看待問題的話,那我說,我們還得建立制度化的官員問責制,什么情況下應該問責,什么人應該辭職,為何哪個負責人不需要受處分,都應該說得明明白白,而不是移花接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