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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7日 17:22 經濟觀察報

  公益訴訟:對于公益訴訟是什么,現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內部和相互之間尚未達成共識。實務部門推動公益訴訟的主要是檢察機關,它們大多主張的是民事公益公訴(或稱為民事公訴)。

  在理論界,訴訟法學者分別從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兩個方面進行著獨立的研究,分別給出了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的定義。不過也有論者對公益訴訟下了較為
完整的定義,但是在具體的論述中往往只是針對公益訴訟的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公益訴訟展開討論。

  關于公益訴訟的定義,一種認為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廣義說”。“廣義說”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與廣義說相對應,有人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對象狹義說”。

  公益訴訟不是一種單獨的訴訟形式,而是一種以訴訟目的為基準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檢察機關、公益性團體或個人所進行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訴訟活動。與維護個人和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私益訴訟相比較,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法律授權,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違法案件、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制裁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即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對國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或具有潛在的損害可能,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代表國家起訴違法者,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之所以有權起訴違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主要因為,原告作為國家主人,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同時,國家、社會和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獨立。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有個體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實際上是維護個體利益。如果一個訴訟是出于維護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實現了公共利益,同時也滿足了當事人的愿望,這樣的訴訟也應該屬于公益訴訟范疇。

  鏈接二

  NGO是英文“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非政府組織”最早是指得到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后來發達國家中以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為目的的組織也被包括進來,現在主要指發展中國家里以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己任的組織,尤其是那些草根層次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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