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為誰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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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6日 14:03 經濟觀察報 | |||||||||
-本報評論員 歐陽小紅 因為要解決“私權利與公權力”沖突的問題、因為被賦予法治體系日益完備的內在需要和社會利益沖突的現實需要之使命,更因為通過之后的《物權法》將成為厘清我國社會財產權歸屬的一個里程碑,所以,《物權法》的演繹進程,可以說是重塑中國社會生態的一個過程。
“物權”因此成為觸動人們敏感神經與調動人們情緒的詞匯。即將于12月提交全國人大第五次審議、提請明年3月召開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如無意外)的《物權法(草案)》,將再度左右公眾的視線。 什么是物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專家給出的概念為:財產所有權、用益所有權、擔保物權,指公民和法人依法直接享有的支配特定物財產的權利。 《物權法》到底為誰立法?公眾回答多半會是“為每個公民立法”、“為私有財產立法”,而且,此次的立法過程中,也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民主,并成為1949年以來第12部在制定過程中向全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的法律。 但是在此期間,有人呼吁,目前《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不足以遏止利用國企改制對人民財產所作的掠奪,要警惕侵吞國有資產的人運用“占有”、“所有權取得”等條款來確認非法的私有財產。有人主張,《物權法》應當明確宣布,國家和集體對企業的所有權是共同共有的延伸,必須將國家或集體對企業的所有權視為全體人民或相應集體對企業的共同共有;由于國家的權力屬于全體人民,國有的企業所有權歸全體人民共同共有,而集體的企業所有權則歸相應的集體共同共有。 某些“權威人士”也認為,《物權法》的出臺,可能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 這樣擔心并非多余,類似的主張也多半出于公心。但是,依照這種思維方式,就把保護國有資產的責任給了《物權法》。誠然,《物權法》可以規定國家所有權,但是我們認為,國家如何行使所有權,使國有資產不至于流失,卻是《物權法》難以完全承載的使命。民法有民法的范疇,刑法有刑法的體系,我們不能把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讓一部民法來擔承。 我們看到,在《物權法》草案關于所有權的核心制度設計方面,其立法思想還是前蘇聯式的“三分法”方案,即將所有權區分為國家、集體、個人三種類型,具很強的否定市場經濟的特點。而市場經濟國家往往采取“一體承認”的立法模式,所有的民事主體取得的所有權都應該獲得法律承認。 而即便采用“三分法”,三大主體也均應享受一致的強勢平等與權益。但在《物權法》草案中,公權與私權的平等地位并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反而還對私權做出了限制。如草案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本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D讓物權本來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權利,法律不應當進行限制。 在當今中國,立法起草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推廣新價值觀念的過程,更是一個力圖用法律動員民間力量從而實現中國社會改良的一個過程,基于此,作為民法典的基石,《物權法》在中國所要發揮的作用,可能與有些國家和地區不盡一樣。 我們認為,物權更多是對私權的一種擬定,《物權法》的實質,主要是解決個人私有財產如何保護的問題。事實上,《物權法》也是對《憲法》內涵的有效補充。有了市場經濟才會有物權法,惟市場經濟時代才有真正意義上的主體與法人。假如沒有保護私人財產的概念,就無需《物權法》。 所以說,《物權法》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將私人財產從國有資產區別出來,絕不能將其等同于國有資產保護法或是土地管理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