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寬容對待改革失敗者 但不能沒有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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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2日 11:06 新桂網-南國早報 | |||||||||
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可予免責——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深圳將寬容改革創新失敗者。用剛性的法規規范改革創新,確保持續改革創新的動力,這在國內還是首創(據《南方日報》11月20日報道)。
我們常常把改革稱為“摸著石頭過河”。只要沒有私心,個人沒有牟私利,錯誤是可以允許的,這是對改革者的支持,同時也體現了制度的人性化。不過,改革出錯雖然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可是面對因為改革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難道我們就不能有一個懲處的辦法嗎?筆者認為,寬容對待改革中出現的錯誤是應該的,可是也不能沒有原則地寬容。 如果僅僅是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這樣可予免責,那么這個度真的是不好掌握。改革需要有堅實的基礎和創新的意識,但是現實中一些所謂的改革,不過是某些領導個人的決定,雖然也經過了程序,但是這個程序更多是一種走過場,因此改革失敗,如果從程序上審查,肯定是沒有問題的。有些改革個人或者單位確實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但是因為準備得不充分,或者有些人借改革為自己“撈”政績,一旦失敗,改革者不承擔任何責任,那么那些損失只能由國家和百姓來承擔了。這樣一來,勢必會有更多的缺少可行性分析以及科學依據的改革措施出臺,這對社會將是很大的影響。 改革有風險,這個道理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對改革者傾斜,那么將會使很多改革者在失敗面前退步,這樣是不利于社會的進步的;但是也不能過于寬容,該負的責任還是應該負,只有這樣,才能讓人信服,同時也利于改革者作出適當的抉擇。 湖北 董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