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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創(chuàng)新不是決策者的試驗田 寬容要有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13:30 燕趙都市報

  改革創(chuàng)新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guī)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可予免責。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改革創(chuàng)新促進條例(草案)》明確規(guī)定深圳將寬容改革創(chuàng)新失敗者。(《北京青年報》11月20日)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臺對改革創(chuàng)新失敗者予以寬容的法規(guī),此舉可謂是前無古人
后無來者的一大創(chuàng)新。雖然其直接目的是為了保護勇于改革者繼續(xù)改革的信念,但其旨在允許試錯的目的性還是引起公眾的廣泛質疑。

  不錯,自從我國由計劃經(jīng)濟向市場經(jīng)濟轉型,就一直存在著“摸著石頭過河”的試錯領域,但對有關試錯是否該遭到應有的懲戒,卻一直存在著不小的爭議。我的觀點是,無論是出于公心還是出于私意,試錯最終導致國家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其負責人或者說決策人就應該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并非是一個苛刻的要求。

  之所以這么說,原因在于以下幾點:一是改革固然充滿了試驗性,但在我國進行的改革絕不是任何決策人的試驗田,更不同于科學家在實驗室里進行的實驗。科學家的實驗一次不行可以兩次,兩次不行可以三次以至多次,但在政治經(jīng)濟領域里的試驗,則極容易導致國家與人民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因此不容許無限試下去,并對其寬容。

  二是這一法規(guī)對改革創(chuàng)新失敗者過于寬容。特別是所謂的“沒有牟取私利”等條款,本身界定就極為困難,定義起來也十分模糊,若含糊立法,極易造成許多干部免責與脫責,這對改革的深化與持續(xù)其實并不利。

  三是眾所周知的是,不許干部貪污與腐敗,是對其在組織紀律上的硬要求,若觸犯這一底線,則必然要遭到法律的嚴懲;而考驗干部是否具備與其職位相適應的能力,則體現(xiàn)在其對當?shù)刂卮笳巍⒔?jīng)濟決策時的總體掌握。換句話說,這是其領導能力的直接體現(xiàn),這也是其必須承擔的領導風險。如果深圳以立法的形式出臺這一規(guī)定,則等同于為干部卸下了最需要肩負起的一個重任。

  誠然,改革的過程的確是風險與機遇并存,改革也并不意味著總是沿著正確的道路前行,從這個意義而言,試錯也是改革的一部分內容。但試錯,往往意味著國家與人民必須付出更高昂的改革成本,所以,我們有必要將試錯減少到最低的程度,這才是對改革發(fā)展最好的支持。

  而深圳市通過立法的方式為改革創(chuàng)新失敗者免責,則為決策者開辟了一個免責的通道,有了這樣一個政策保護的通道,誰還會珍惜自己手中的權力,誰還會以國家與人民利益為重呢?這,正是我們所擔憂的。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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