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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 向奧組委學習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0日 16:04 中國經營報

  作者:屈麗麗 來源:中國經營報

  “剛看到奧運福娃出來,你們這里有沒有便宜的貨啊?”11月16日,記者在北京著名的秀水街。

  “沒有”。在轉過上百個攤位、詢問了十余位攤主后,得到的都是同一回答。

  “這個時候,大家都不愿意找麻煩,假冒的處罰是非常厲害的。”一個李姓攤主告訴記者。

  就在此前,《華爾街日報》曾經撰文說,“中國對奧運標識的嚴格保護收到成效”,就此,美國貿易官員認為,這是因為“中國對奧運相關產品采取了單獨的、不同的保護措施。”

  “事實上,奧運標志物的知識產權保護所運用的法律法規與其他產品沒有什么區別。”北京奧組委法律部的李燕軍處長說。看來,中國企業的確應該從中學習些什么了。

  主動保護:企業能夠學習什么?

  “奧組委對奧運標志物的保護有一套嚴密周詳的計劃,而重要的是,這套計劃能貫穿于相關商品設計、征集、規劃、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的整個鏈條。”李處長指出了問題所在。“剛剛跟奧組委合作,我感覺很麻煩,在厚厚的合同中,就有很多都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條款。”一個奧組委的合作者說。

  “與奧組委合作實際上帶動了一大批企業在商業規則方面的規范性。”李處長說。

  “設計”中的IP (Intangiable patent or intelligent patent)權保護——充分評估

  “在對奧運吉祥物進行設計的過程中,設計元素所代表的內涵是否準確,是否會存在理解上的歧義就顯得非常重要。任何分歧的存在都可能給知識產權保護留下缺口或漏洞。”李處長說。

  之前,廣受人們喜愛的“孫悟空”之所以落選,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孫悟空”在中國甚至日本、越南等亞洲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延伸產品的開發也進行得相當普遍,其品牌注冊幾乎涉及到所有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會遭遇相當大的困難。

  李處長還告訴記者:“奧運吉祥物是奧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背后存在著巨大的經濟收益,而要兌現這些經濟收益,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護的力度與空間將直接決定這筆收益的大小。”

  這樣,由設計所衍生的未來“可用于開發的市場空間”與“可進行保護的權利空間”就應該給予充分考慮甚至評估,包括是否已有類似的

商標注冊,涉及到的行業領域是否非常廣泛,其延伸產品是否已進行了普遍開發等等。如果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勢必會給未來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相當大的因難。

  “生產”中的IP權保護——采用防偽標簽

  在生產環節上,首先要嚴格控制工廠生產超出訂單數目之外的產品,以防止多余產品進入黑市流通。其次,要對產品銷售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詳細計劃,并告知生產廠商按該計劃嚴格執行,必要時則要求生產廠商保守秘密,當然有時也會出現需要向消費者進行明示的情況,以方便進行公眾監督。

  此外,奧組委在生產環節采用的另一項有力措施就是使用由中國造幣公司負責制作的高級防偽標簽。同時,在程序上,這些標簽并不交給生產廠商進行直接粘貼,而是在生產廠家交貨之后,由奧組委委任的專門機構進行。

  “流通”中的IP權保護——

供應鏈不易過長、過分散

  在銷售(流通)環節,奧組委指定了有限的銷售場所,沒有分銷商或代理商,極大地方便了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和識別。在英國愛丁堡大學進行知識產權研究的李征博士告訴記者:“一個產品的供應鏈越長,流通環節越分散,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也就越大。”

  “但如果流通環節有限的話,又不利于產品的銷售與推廣。奧運產品屬于特珠產品,可以指定有限銷售點,對于普通產品尤其是消費品就不能選擇這種策略。但消費品生產商可以基于供應鏈的考慮,盡量縮減流通環節的層級,并在銷售合同上進行嚴格限制,這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李征補充說。

  “推廣”中的IP權保護——宣傳懲罰力度

  “奧運商品獲得極大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它在宣傳保護方面的力度,尤其是對侵權懲罰措施的宣傳”,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的李德成律師分析說,“有關奧運商品知識產權的宣傳早在2002年就已經開始,而且還通過了專門的《保護條例》,盡管該《保護條例》完全依循于中國原有的知識產權立法。”

  而現在許多商家在推廣自己產品時,只知道做廣告、建渠道,但卻被造假者所占。

  打擊侵權:重視“隱性受益”

  進行商標注冊和版權登記是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最為積極的手段。“截至目前,奧組委已經在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對吉祥物進行了商標注冊和版權登記。而且,奧組委還會選擇一部分有特色的、群眾喜愛的吉祥物進行專利注冊。”李處長告訴記者。

  “這種立體保護方式非常值得企業進行學習,在保護地域、保護形式、保護方式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考慮。”李德成律師說。

  記者對市場流通中的服裝品牌進行了隨機抽樣的訪問調查,竟沒有發現一家企業進行過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的注冊,而不注冊的原因也相當一致——“多花錢,看不到什么效益”。

  然而,來自國家商標局的內部人士卻稱,“注冊一個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的費用并不是太多。”另一項值得企業學習的做法就是加大在法律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加大對侵權或泄密的懲罰等。“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還與工商局、海關、城管等單位都保持了密切的聯系,還對社會上可能出現的假冒吉祥物準備了打假的應急預案。”李處長說。

  事實上,這種做法并不是奧組委的首創,一些有意識的跨國公司,如中錄德加拉等,早在幾年前就采取了與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合作,效果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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